离婚时,企业年金是否可以分割?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具有类似于养老保险的性质。通常情况下,企业年金只有在职工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定居或死亡时方可领取或继承。那么,在离婚时,如果不符合领取条件,企业年金是否可以进行分割呢?一、企业年金的可分割性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认为企业年金可以分割,但也有少数法院持不同意见。例如: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2民初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具有类似于养老保险的性质。通常情况下,企业年金只有在职工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定居或死亡时方可领取或继承。那么,在离婚时,如果不符合领取条件,企业年金是否可以进行分割呢?一、企业年金的可分割性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认为企业年金可以分割,但也有少数法院持不同意见。例如: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2民初
虽然婚前检查已经较为普及,但基于对彼此的了解和信任,许多情侣在领证前往往会选择省略这一环节。如果婚后一方发现对方隐瞒了重大疾病,要求撤销婚姻,法院会支持吗?案例分享案例一(2024)渝0117民初1249号2024年1月18日,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在合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刘某发现赵某存在严重的性功能障碍,并进一步了解到赵某婚前便因勃起困难、前列腺炎等疾病多次就医治疗,但赵某在婚前并未如实告知上述情况。刘某遂
在离婚纠纷中,孩子的抚养权往往是双方争执不下的内容。但实际上,除了抚养权的归属以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监护权纠纷也是目前司法审判实践所关注的问题。此前,全国法院首例婚内监护权指导性案例引发关注,那么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孩子的监护权究竟该归谁所有?案情概要王某(女)与赵某(男)于2017年登记结婚,2019年11月生育一女。后因夫妻矛盾日益加剧,2020年5月起王某与赵某开始分居,离婚协议事宜一直未如期推
引言:随着社会进步和观念更新,在退休金等经济保障的支持下,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追求新颖的养老生活方式。他们的生活日益丰富多彩,不少单身老人也开启了 "夕阳恋 "的新篇章。然而,在享受老年同居生活的同时,也衍生出一系列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老年同居未领结婚证是否合法?老年同居是否属于事实婚姻?是否要对老伴儿承担法律责任?案情简介基本案情原告何某(男)与被告李某(女)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同居关系。同居期间,
提到家暴,大家普遍想到的都是身体暴力,常常忽略另外一种家庭暴力——精神暴力(也称软暴力)。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体暴力,且伤害性更为隐蔽。夫妻一方遭受精神暴力往往不被外人所察觉,但却给受害人精神及心理造成极大伤害,而且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如果遭遇精神暴力,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且看本文四个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冯某与卫某200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冯某与女儿各享有某房屋50%的份额,卫某则承担剩余房贷。然而,离婚后的平静被冯某发现的一笔巨额转账打破——前夫卫某在婚内出轨,并向第三者楚某赠与150万元。2023年,冯某向法院起诉卫某和楚某,认为两人存在婚外情,且卫某赠与楚某巨额资金的行为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卫某辩称:自己与楚某确实是恋爱关系,但是给楚某的钱大部分是用
夫妻离婚,孩子遭罪,这是很多离婚家庭的真实写照,有时是因为父母一方不爱孩子,但有时是因为太爱孩子。父母爱得太极端,不惜抢夺藏匿、阻挠探望孩子,这种爱不仅错误,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那么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纠正这种极端的爱呢?一、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要求直接抚养孩子或探望孩子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28号: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张女士和李先生2019年5月结婚,2020年11月生育女儿小李,
在大多数的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房产、车辆、存款、公积金等等,但也有一些当事人认为,女方因生育所获得的生育津贴,也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一并分割。那么,生育津贴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2023)豫1502民初7175号原告张某与被告彭某2018年11月2日在浉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22年1月10日生育一女。2023年,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