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老年父母遭遇“啃老儿子”家暴,如何自我救济?
俗话说得好家有一老,如有一宝,但并不是每个老年人都能安享晚年。实践中,很多老人可能被自己的子女家暴,比如经常性被辱骂、被死亡威胁、甚至被暴力殴打。但有一些老人不愿意选择报警,他们也有担忧:报警了会不会导致孩子被抓而影响前途?或者认为自己没有教育好孩子也是自己的责任,家丑不可外扬。在这种情况下,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一个自我救济的途径,请先看本文两个案例!案例一【湖北省潜江市首例老年人申请
俗话说得好家有一老,如有一宝,但并不是每个老年人都能安享晚年。实践中,很多老人可能被自己的子女家暴,比如经常性被辱骂、被死亡威胁、甚至被暴力殴打。但有一些老人不愿意选择报警,他们也有担忧:报警了会不会导致孩子被抓而影响前途?或者认为自己没有教育好孩子也是自己的责任,家丑不可外扬。在这种情况下,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一个自我救济的途径,请先看本文两个案例!案例一【湖北省潜江市首例老年人申请
一、案例索引案例1:A先生和B女士的婚姻走到了尽头,B女士一纸诉状将A先生告上法庭,除了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婚后两人共同饲养的小猫团团也成为了两人的争议焦点。双方为团团抚养权的归属争执不下,A先生主张自己的工作时间比较自由,可以在离婚后给予团团更多的关爱;B女士则表示自己除了可以陪伴团团外,经济条件更为优渥,可以满足团团的优质生活。案例2:C先生和D女士的宠物狗黑妹成为了两人离婚协议里最大的拦路
现实中,我们经常听到五花八门的忠诚协议,类似出轨方净身出户、一方出轨就丧失孩子抚养权、出轨方一次性赔偿100万违约金等等。越极端越倾向某方的忠诚协议,越是让人大呼痛快,可是,诸如此类的条款即使白纸黑字地写下,就真的有用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
在离婚诉讼当中,为了解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法官一般会签发《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一系列文件,由双方主动填写名下的财产,帮助法官查明事实,推进离婚财产分割事宜。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人为了不让对方分得财产,选择部分申报甚至不予申报财产,不仅给案件审理造成困难,也严重损害了对方所享有的财产权益。那么,对于这种瞒报真实财产状况的行为,有什么法律风险呢?案情概要尽管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极
李律师,我和我的外籍前夫已经获得了新加坡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这份判决能否在中国获得承认与执行?是否还需要我们在中国再走一次离婚流程呢?近日,我们接到了一则当事人的咨询,内容如上,焦点聚焦在涉外离婚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引发了我们对该问题的思考和讨论!一、中国是否会直接承认涉外已生效的离婚判决?已经生效的涉外离婚判决,不必然能够在中国获得承认与执行即不当然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而是以申请
案例一张华与苏秀十年婚姻因双方出轨导致感情破裂,协商一致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内房产、车辆归男方张华所有,男方需要向女方支付补偿款折合人民币4,000,000元,但是双方都有各自的顾虑。走到离婚,双方信任基础已然破裂。资产过户和钱款到位,就是这段婚姻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张华:她不配合我过户,到时候还要打官司,太麻烦!她得先过户!苏秀:房子车子过户了,到时候他推三阻四不给钱,太麻烦!他得先给
父母的房子给我立了公证遗嘱,可以直接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吗?在房产继承的咨询中,我们经常收到类似问题。答案是:不能。现实中,不少人以为只要有公证遗嘱就能办理房屋过户,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究其原因,是因为即使是公证遗嘱,也可能有失效的情况。首先,房产登记部门难以验证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其次,公证遗嘱可能不止一份;最后,《民法典》实施后遗嘱效力规则发生变化,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一旦可能涉及争议,房产
虽然我国并未禁止同性之间恋爱甚至同居,但至今仍未立法接纳同性伴侣之间领取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这也意味着,很多同性伴侣只能同居以实现夫妻生活的实体权利而无法在法律名义上取得夫妻身份。那么如果同性伴侣分手,他们同居期间的财产,法院会如何分割呢?1 案例分享(2018)苏01民终10499号一审法院认定姜姗、赵菡在购买诉争房屋前起已经建立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有稳定的共同关系作为基础,在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诉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