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没来往的继子获“天降遗产”?律师有话说
近日,一则《上海老伯去世,23年没来往的继子获天降遗产,养老送终的继女却无所得……》的新闻引爆朋友圈。围观群众纷纷诧异,不禁三连问:什么!继子女居然能参与继承?和继子女的生父母都已经离婚了,怎么还能继承?不用赡养也能继承?殊不知在这样惊掉下巴的新闻背后,体现了婚姻家事法律的基本思想:婚姻关系能轻易解除,但父母子女关系却不能轻易脱离。尽管离婚后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广大群众的眼中早已经八竿子打不着,但
近日,一则《上海老伯去世,23年没来往的继子获天降遗产,养老送终的继女却无所得……》的新闻引爆朋友圈。围观群众纷纷诧异,不禁三连问:什么!继子女居然能参与继承?和继子女的生父母都已经离婚了,怎么还能继承?不用赡养也能继承?殊不知在这样惊掉下巴的新闻背后,体现了婚姻家事法律的基本思想:婚姻关系能轻易解除,但父母子女关系却不能轻易脱离。尽管离婚后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广大群众的眼中早已经八竿子打不着,但
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双方并没有争议,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能够达成共识时,往往会选择协议离婚,因为协议离婚比起诉讼更加便捷。但出于种种原因,有时离婚协议中往往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天价补偿条款,如果离婚时没有遇到欺诈、胁迫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这些条款是否能够撤销或是变更呢?01离婚协议中显失公平的条款,可根据支付能力酌情变更王女士与李先生于2000年结婚,2015年李先生告知王女士因为自己的工作原因
众所周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一国两制的特殊国制下保留了原有海洋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判例法系)的法律属性。随着大陆与香港联系愈发密切,以及香港政府积极的招揽人才措施,越来越多的大陆人选择去香港生活并且结婚生子。对于香港婚姻家庭法(family law)的了解变得愈发重要。今天用一篇文章为大家介绍香港法律中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为大家的跨境婚姻保驾护航。一香港的婚姻法采取的是什么形式?香港的婚姻
安徽的A小姐最近不能理解一件事,她在遭受家暴之后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之后,她作为无过错方,为什么不能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再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向她释明,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请来确定,本案是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在一审法院已经书面告知A小姐的情况下,A小姐并没有在一审中同
李女士与王先生已经在香港诉讼离婚,香港法院判决一处位于上海且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归李女士所有。若王先生不配合过户,李女士怎样才能将该处房产变更至自己名下呢?01法律依据李女士可以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由香港法院作出的生效婚姻家事判决。02操作指引(一)向哪里申请?李女士可以向本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王先生住所地、经常居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实践中,有很多父母有这样的疑问:在自己离世后,如何能保障尚未成年的子女或行为能力欠缺的成年子女有人照顾?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案情简介上海的徐女士多年来一直与儿子小陈相依为命,小陈的父亲陈某早年被确诊为双相情感障碍,经鉴定属于精神残疾一级,一直住院治疗,小陈的爷爷和父亲陈某的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小陈的奶奶早年间与爷爷离婚后便再无联系。独自抚养儿子的徐女士在2020年罹患癌症
婚前同居与婚姻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年轻男女在准备同居之前,除了身体上、心理上要做好准备之外,也要了解同居会引起的财产风险。今天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同居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一同居期间哪些财产是我的个人财产,哪些财产对方可能也有份?同居不同于结婚,其财产归属原则是以个人所有为原则,共同共有为例外的,具体而言:(1)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
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A女士在3岁时父亲车祸去世,被送到了亲伯父家收养,抚养至大学毕业。A与母亲初中之前基本上没见过面,初中开始母亲也只是一个月去看A一两次,没有其他的特别照顾。A和母亲的关系并不亲近,未来也只打算尽基本的赡养义务。母亲和第一任丈夫生了个女儿,和第二任丈夫(A的父亲)生了A和妹妹,和现任丈夫生了弟弟,A女士认为四个子女都有赡养义务。而伯父对A是事实收养,法律上已经形成了收养关系,A女士表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