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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共同财产怎么分?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严婷律师 时间:2025-04-14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王某(男方)与刘某(女方)的离婚纠纷。双方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和睦,共同购置了一套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房屋(以下简称“婚房”),并积累了一定的存款。

然而,随着婚姻生活的延续,双方因琐事矛盾渐生,感情出现裂痕。2018年,刘某发现王某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导致夫妻关系急剧恶化,争吵不断。

刘某认为王某对家庭不忠,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于是,刘某找到我们,希望我们代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某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双方离婚;婚房归其一人所有;王某支付相应的存款分割款及精神损害赔偿。

经法律分析,我们向刘某阐明,这种方案很难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王某虽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与刘某存在较大分歧,双方协商未果,最终进入诉讼程序。

 

案件过程

在案件正式进入诉讼程序前,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刘某坚持认为王某的出轨行为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要求王某在财产分割上做出让步,并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王某则认为自己虽然有过错,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积累的财产应平均分割,不同意支付额外的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案件遂转入诉讼程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指导刘某收集并提交了能够证明王某存在过错的关键证据,包括其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亲密视频等。王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这些行为并不影响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

关于婚房的分割,经过我们的专业法律分析,刘某也了解到了婚房不可能完全归她一人所有。据此我们提出,该房产作为婚后共同财产应当判归刘某所有,同时由刘某向王某支付合理折价款,并基于王某的出轨行为请求法院在分割比例上向刘某予以适当倾斜。王某则认为,虽然房屋是婚后购买的,但双方在购房时的出资比例并不对等,且自己为家庭付出了更多努力,因此要求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关于共同存款的分割,双方均认可存在共同存款,但具体数额存在争议。双方均认为自己应当多分。

此外,刘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遭到王某的反对。王某辩称虽然自己有过错,但双方感情破裂并非单一原因所致,刘某在婚姻期间同样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不同意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调解与判决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我们也尽力为女方争取更多利益。基于男方希望尽快离婚的心理预期,我们断定男方在调解方案中是可以给女方让步的,因此咬死了要求多分。在我们的坚持下以及法官的主持协调下,男方最终还是松了口,一致达成方案如下:

1. 双方同意离婚;

2. 婚房归刘某所有,刘某向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

3. 共同存款由刘某分得60%的份额,王某分得40%的份额;

4. 王某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律师分析

1、财产分割原则

在本案中,我们要求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依法判决。在判决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过错程度、子女抚养需要等因素,以确保判决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在本案中,鉴于我方当事人刘某系无过错方且在子女抚育方面付出较多,法院在主持调解时在财产分割上给予了我方当事人适当倾斜。同时,王某作为过错方也自知理亏,在财产分割上做出了一定的让步。

 

2、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

在本案中,刘某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因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本案中,王某的出轨行为已构成法定过错情形,因此刘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无过错方所受精神损害的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在本案中,经法院调解,结合王某的过错程度及对刘某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双方最终就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达成一致。

综上,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往往较为复杂,建议当事人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在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