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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他接近我的工作单位!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凝未律师、杨舒涵律师 时间:2025-04-03

去年,我们办理了一起丈夫长期对妻子实施侮辱、诽谤、骚扰、威胁等不法行为的案件。经过努力,我们帮助女方成功向法院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最终制止了这起持续多年的家庭暴力侵害。

在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中,法院裁定:

“禁止被申请人A在申请人B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培训机构、工作单位等场所的 500 米内从事影响申请人B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这是一条切实保护受害者人身安全的措施,相当于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给受害者画了一个保护圈,那么......

 

1、法院作出该项裁定的依据是什么?

法院依据案件事实、申请人的请求以及法律依据,作出了该项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第4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本案中,被申请人多次在申请人居住的小区、工作单位及女儿就读学校等场所,公然对申请人实施诽谤、侮辱等不法行为,导致申请人正常生活、工作及心理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基于上述事实,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2、“一定范围内”该如何理解?

目前我国法律未对该项中“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的“一定范围内”做具体解释,就现有检索案例和本案来说,主要有模糊处理或者法院根据具体案情框定范围两种做法。

 

3、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哪些措施?

 

4、什么情况下法院会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根据现有检索案例及办案经验,法院会综合考虑被申请人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如果持续共同居住,申请人是否面临严重的人身安全威胁)、被申请人在当地是否有其他可居住的地方、申请人是否已搬离自己的住所以及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的权益,从而决定是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在(2021)宁0121民保令4号案件中,鉴于双方育有两名在读小学的未成年子女,仍需共同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在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并禁止其接触、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同时,未责令被申请人迁出双方租赁的房屋。

在(2021)冀0503民保令1号案件中,被申请人实施的暴力行为致使申请人右环指近节粉碎性骨折并住院治疗,双方关系紧张,申请人面临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经查,被申请人现居其父母住所,法院综合考量案件严重性及申请人合理诉求,最终裁定责令被申请人迁出邢台市信都区。

参考案例:(2021)湘0104民保令4号、(2021)宁0121民保令4号、(2021)冀0503民保令1号

 

律师有话说

如果您正在遭受家庭暴力,请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报警,也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您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相信,一纸保护令可以点亮一段人生前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