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

用法律人的热忱去普法

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另一半能分到拆迁利益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吉鎏律师&朱滔韬实习律师 时间:2025-04-15

在拆迁中,存在“数人头”和“数砖头”两种补偿计算方式。“数人头”是指以户籍人口数量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不考虑房屋的实际面积和价值;而“数砖头”则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即房屋本身的财产价值)为依据确定补偿数额,即以产权为单位给予补偿安置,并不考虑房屋内的人口、户籍等因素。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是以“数砖头”作为计算补偿范围的基础,同时结合人口因素给予相应补贴或奖励,例如增加安置面积、计算居住困难补助等。

若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在婚后拆迁,另一方往往会要求分割拆迁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数砖头”和“数人头”所获得的补偿款,其分割规则存在明显差异。

本文将首先分析法院对以"数砖头"方式计算补偿款归属的认定标准。

 

案例分享

案例一

(2020) 京民申3453号

唐先生与徐女士系再婚夫妻。婚前,唐先生已登记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并建造房屋。婚后该房屋动迁,徐女士要求分割宅基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款。

法院认为,鉴于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间及房屋建造时间均在二人结婚之前,且徐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的建设作出贡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

 (2011) 浦民一(民)再重字第5号

施先生使用婚前私房动迁安置补偿款购置系争房屋,其妻陆女士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分割该房产。陆女士认为,自己作为拆迁安置协议确定的安置对象,应享有相应拆迁利益。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陆女士系空挂户口,因此应享有作为动迁安置对象的拆迁利益。但鉴于相关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载明补偿款项具体计算明细,当事人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补偿款具体构成,故陆女士应享有的具体拆迁利益难以认定。其要求分割争议房屋权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首先,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拆迁后,其安置补偿利益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这主要是因为房屋拆迁是基于建设需要,拆迁方通过签订安置协议进行补偿,性质上不同于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不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范畴。

其次,若非产权方对该房屋有实际投入,或被明确列为安置对象,则有权主张相应的安置补偿利益。但是需要在安置补偿协议中列明补偿款项的具体组成以证明相应动迁安置利益的范围。

在后续文章中,我们将分享按照“数人头”方式所得动迁利益分割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