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几十万元,分手到底还不还?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慧萍律师&覃炜垸律师& 时间:2025-04-10
情侣交往期间,用转账、发红包、送礼物等方式来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方式十分常见。那么如果两人分手,恋爱期间给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小樊和童童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9年3月同居。由于工作原因,小樊每月只能回家1-2次。
交往期间,小樊为童童购买了价值上万元的手表、手机、电脑等物品。童童准备出国留学时,小樊为其支付中介费、学费10万元,并提供25万元作为留学保证金。此外,小樊还多次转账承担童童的日常开销,将工资卡交由童童保管,计划用于日后结婚所需,并在此期间多次表示想早些举办婚礼。2019年3月至8月间,小樊累计向童童转帐58万元。
2019年7月,两人发生争吵,童童退还了留学保证金。国庆期间,双方和好,并一同到小樊老家看望父母。同年十月底,两人再次发生争吵,最终分手。分手后,小樊要求童童返还58万元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樊主张:
自己给的58万元是保管。即便认定为赠与,该款项也不同于一般日常开销和礼物馈赠,实质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现双方已经分手,童童应当返还该笔款项。
童童认为:
小樊自称家境富裕,通过给与钱款追求自己。自己帮助小樊成功减肥,小樊为表达爱意和谢意而转账。2019年1月至3月,小樊为表达爱意陆续转账46万元,童童被其真诚打动,故3月开始同居。同居后转的12万是共同生活开销。双方没有保管关系,更没有谈婚论嫁,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此拒绝返还。
法院判决:
原告主张款项系保管,但无证据予以佐证,本院难以采纳。鉴于双方曾系恋人关系,被告主张款项系赠与,符合情理,本院予以采信。本案案由调整为赠与合同纠纷。
除讼争款项外,原告多次为被告购买礼物,支付留学费用,款项均直接支付至商户。原告另多次转账表达爱意或承担被告开销,除1笔1万元外,其余金额多为几百至几千元不等。
而本案争议的58万元系由20万元、6万元和数笔5万元银行转账组成,其给付方式、金额明显区别于一般财物赠与。被告称其中46万元系原告感谢其帮助减肥,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同居期间共同开销12万元,并提供消费记录,但仅可印证被告有相应消费行为,其中女装、美甲等并非用于共同生活。且考虑到双方实际相处时间较少,被告主张日常消费均为共同生活开销明显不合常理。此外,原告已通过代付、转账等方式承担被告部分开销。原告主张以结婚为目的交往,相关赠与款项系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法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款项58万元。
案例二
2014年8月,东东和小余通过网络相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恋爱后,东东立即为小余购买了包包和鞋子。小余提出想买车时,东东也立即答应。2015年1月,东东将银行卡交给小余,并转款50万元。2015年1月底,小余用上述款项购买价值37万元的奔驰车一辆。2015年2月中旬,双方结束恋爱关系。
东东认为:
购车款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在结婚目的无法实现,小余继续占有钱款有失公平,构成不当得利,故要求小余返还37万元购车款。
小余认为:
双方本来是情侣,但期间东东和多名女子保持恋爱、情人关系。购车款是东东自愿赠与,并不涉及婚约。赠与已经完成,不可撤销,所以不同意返还。
审理中,小余提供2015年2月间东东与id为梦梦、萝莉、木木三位女性的聊天记录,内容如下:
①东东:想你。梦梦:真假的?东东:骗你是小狗,亲下。
②萝莉:到家了?东东:为啥不加快发展。萝莉:慢热。东东:我也不是激情与任性,但考虑到你,我明天就分手,为啥不浪漫一点,我在网上查下酒店预订吧。
③东东:想我没?木木:没啊。东东:昨晚我梦到你了。
东东表示聊天记录是真实的,自己与这三位女性和小余是同一时间段联系的,交往都是为了恋爱。但都只是聊天,没有发生关系。
一审法院:
本案中金钱给付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东东赠与钱款发生在1月底,与其他三名异性聊天的时段为2月1日至15日。东东同时与四名女性交往,难以认定其与其中任何一方存在明确的结婚意向,其主张赠与以结婚为目的,也未能提供其他充分有效证据。东东给予小余的钱款系自愿赠与,财产也已交付完毕。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后,除法定事由或取得受赠人同意外,赠与关系不得撤销。东东认为该钱款系不当得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对东东要求小余返还37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东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提供购车款是以结婚为前提,实为聘礼。为加深感情,自己多次邀请小余回家见父母,也多次与小余父母吃饭。在未结婚、同居的情况下,小余应当返还车辆。小余提供的聊天记录具有网络虚拟特征,有失真实性,不能证明购车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东东的原审诉请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赠与钱款的行为发生在双方相识不久,虽然双方认可恋爱关系,但恋爱期间的赠与并不必然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根据现有证据,购车时双方关系尚未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且从东东与其他女性的聊天记录来看,难以认定其具有与小余结婚的真实意愿。因此,该笔购车款不能认定为结婚而给付的彩礼。东东虽不服原审判决并提出上诉,但二审中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故本院认可原审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两个案例都是男方主张返还恋爱期间转账,
为何结果截然相反?
上述两个案例中,法院裁判结果大相径庭的核心原因在于法院对款项性质的认定不同。
案例一中,法院认为转账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转账金额上,58万元转账由20万、6万和数笔5万元等较大额转账构成,与承担生活开销的几百、几千元转账有区别。其二,收款对象上,58万元均转给女方,而买礼物、留学费用大多直接转给对应商户。其三,共同开销上,男方长期在外工作,客观上共同花销有限,且已经通过转账、代付等方式承担部分生活支出,女方提供的凭证无法说明都是共同开销。其四,结婚意愿上,男方上交工资卡用于日后结婚生活,并多次表示想早些办婚礼。因此,法院认为58万元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分手后应当返还。
案例二中,双方的感情状态与案例一不同。该案中男方同时与多名案外女性有亲密的聊天记录,故无法判断男方与女方有结婚的意愿,法院认为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对于这类款项,转账完成后赠与人通常无法撤销,因此法院不支持返还。
律师说法
1、恋爱期间的转账是什么性质?
恋爱期间转账主要有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两种性质。
(1)一般赠与:
通常是情侣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进行的赠与,金额一般不大,符合日常生活开销的范畴。转账时间、金额可能有特殊寓意,例如在一方生日、情人节发的520、1314的红包,或者在交往过程中的双方生活开销,如直接为另一方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等。这类赠与在转账完成后,赠与人通常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即无法要求返还。
(2)附条件赠与:
通常指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一般金额较大,如购买房、车或其他贵重物品的款项、结婚聘礼等,当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所附的条件未成就,赠与一方可撤销该赠与行为,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2、恋爱期间的转账什么情况下要还?
通常情况下,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完成之后则无法要求返还,而附条件的赠与在分手之后则有可能需要返还。转账的性质可以参考以下因素:
(1)恋爱阶段:
如果已经同居、举办求婚、订婚仪式,可能视为处于谈婚论嫁的阶段,这期间为购房、购车等支付大额款项更倾向于系附条件的赠与。但如果双方并没有明确的结婚计划,且转账金额也不高,则更有可能被认定为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2)转账金额和收款对象:
为共同生活而支付给特定商户的小额开销通常被认为一般赠与,但如果金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开销范畴,且支付给恋爱对象的,则有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金额大小的判断会结合双方收入情况、日常消费习惯、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3)转账备注/聊天记录:
转账时明确约定购买特定商品、服务,或是约定作为特定纪念日/生日/节日红包的,能更倾向于认为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如果备注或者聊天记录中有明确的以结婚为目的等表述的,可能认为是附条件赠与。
3、如果返还,返还的金额或比例如何确定?
如果转账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返还比例通常较高,甚至全额返还(如案例一),但若已用于共同开销且有对应凭证的,返还金额可能有相应扣减。实务中,法院可能会结合交往期间的花销情况酌定相应金额。如果转账被认定为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通常无需返还。
另外,对于双方达成合意并实际交付的借款,可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返还;对于性质难以认定的金钱往来,若一方占有缺乏法律依据的,有可能以不当得利予以认定;对于明确约定为彩礼的款项,可参照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处理。
爱情固然美好,但昔日爱侣也可能为了金钱“反目成仇”。真诚与信任是维系关系的根本,而法律则是维护双方权益的最后防线,恋爱要真心,也要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