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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我可以撤销婚姻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沈婧律师 时间:2025-03-24

虽然婚前检查已经较为普及,但基于对彼此的了解和信任,许多情侣在领证前往往会选择省略这一环节。如果婚后一方发现对方隐瞒了重大疾病,要求撤销婚姻,法院会支持吗?

 

案例分享

案例一

(2024)渝0117民初1249号

2024年1月18日,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在合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刘某发现赵某存在严重的性功能障碍,并进一步了解到赵某婚前便因勃起困难、前列腺炎等疾病多次就医治疗,但赵某在婚前并未如实告知上述情况。刘某遂于2024年2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之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被告婚前因勃起困难、前列腺炎多次在医院进行诊治,被告本应在结婚登记之前,就自身患病以及治疗情况如实告知原告,但被告并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原告刘某在婚后才发现异常并得知实情。鉴于赵某的病情可能对生育造成影响,且足以影响刘某在知情后是否仍愿意缔结婚姻的决定,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婚姻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二

(2022)京0105民初37171号

2021年5月10日,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领证前,刘某没有如实告知郑某其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的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因此,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刘某认可郑某所述的事实及理由,同意郑某的诉讼请求,承认自己隐瞒病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如实告知,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刘某所患的再生障碍性贫血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故对于重大疾病的认定,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从立法目的来看,应当以疾病是否严重危害共同生活的人员或其后代的健康,是否足以危及婚姻本质为前提。该条款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应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第一条第二款对上述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又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具体到本案,被告所患再生障碍性贫血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三类疾病,且该疾病经过手术治疗可以治愈,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并不影响正常生活,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因此,原告以被告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撤销婚姻亦不属于双方当事人合意或均同意即可自行处置范畴。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同样是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但法院的判决却截然不同。造成判决结果不同的原因,主要是看当事人隐瞒的重大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案例一中,当事人隐瞒的是关于性功能障碍方面的重大疾病,而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故隐瞒该疾病足以影响另一方是否决定结婚,以及该疾病确实会对夫妻婚后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案例二中,虽然当事人隐瞒的也是重大疾病,但该疾病并不直接影响夫妻婚后生活,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例二中,被告对于其隐瞒重病的事实是承认的,而且也同意原告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请,甚至自己也主动要求法院撤销两人的婚姻,但由于撤销婚姻不属于双方当事人合意就可自行处置的范畴,故法院最终仍然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请。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即使一方隐瞒了法律规定范畴内的重大疾病,另一方想要撤销婚姻,也必须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超过该期限,则无法使用撤销权了。另外,被撤销的婚姻,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会被认为从始至终没有结过婚,也从来没有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