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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属无效婚姻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严婷律师 时间:2025-03-04

此前,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民政部出台意见,“指导各地妥善处理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婚姻登记问题,推动处理类案2068件,移送犯罪线索118条”。由此可见,实践中存在不少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情况。

 

那么,这些冒名登记的婚姻,

属于无效婚姻吗?

 

案情简介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检例第121号

 

2013年12月11日,一女子假冒“莫某某”之名与姚某登记结婚,并收取礼金7万元,次日,该女子失踪。姚某向该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受胁迫登记的方可撤销,故未予受理。

2019年5月,姚某向法院起诉,与“莫某某”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真正的莫某某另有他人,并非与姚某登记结婚的“莫某某”,经法院释明,姚某撤回起诉。

2019年8月,姚某起诉,要求宣告其与“莫某某”的婚姻无效。莫某某本人出庭应诉,经法院审理查明,与姚某登记结婚的女子并非真正的莫某某,因此莫某某并未与姚某办理结婚登记,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20年,姚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法院审查后认为,该结婚证系2013年颁发,姚某于2020年提起诉讼,已超过5年起诉期限,不予立案。

2020年7月,姚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于2020年9月向民政局发送检察建议,建议其重新审查姚某的婚姻登记程序,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2020年10月10日,该民政局注销了姚某与“莫某某”的婚姻登记。

维权困境

难以撤销婚姻或宣告婚姻无效

本案中,姚某作为冒名登记的受害者,维权之路异常艰难。民政局拒绝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是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本案中不存在胁迫情况。法院驳回要求确认无效婚姻的原因在于姚某并未与真正的莫某某建立婚姻关系。法院只审查了姚某与真正的莫某某的关系,认定其不存在婚姻关系,并未审查姚某与冒名者的婚姻关系。事实上,即便法院审查姚某与冒名者的婚姻关系,也难以宣告婚姻无效。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三种情形:重婚、近亲、未达法定婚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姚某与冒名者的婚姻不存在这三种情形。

解决办法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既然无法撤销婚姻或宣告婚姻无效,那么应该如何解决冒名登记婚姻的问题呢?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冒名登记属于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应当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结婚伴随着登记,但法律上结婚行为并不等同于婚姻登记行为。结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主体是夫妻双方;而民政局的结婚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行为主体是民政局。对于冒名登记的婚姻,婚姻本身不属于无效婚姻,但婚姻登记的行为可能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当事人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方式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登记行为。本案中姚某最后亦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但因超过起诉期限而陷入了无法解决的困境。因此倘若选择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冒名登记问题,需要注意及时申请复议或者起诉,避免因为超过期限导致无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