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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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严婷律师、顾晓荣律师 时间:2025-02-27

案例一

A某的父亲因长期在外经商,平日里对A某的关心和照顾较少,关系一直较为疏远。后来,A某父亲在外长期与他人有婚外情,其与A某的母亲离婚,期间A某与父亲也并无往来。A某成年后,父亲因生活无法自理,要求A某履行赡养义务。那么,A某是否可以拒绝呢?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父母的抚养义务与子女的赡养义务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是相互独立的。所以不论A某的父亲是否在A某小时候尽到了抚养义务,A某仍然不能免除其法定的赡养义务。

案例二

B某年幼时,母亲与继父再婚,期间不到5年,因为母亲与继父感情不和离婚,之后继父再未联系和抚养过B某。现B某的继父因年老又无子女与其他亲人,且无劳动能力,要求B某履行赡养义务,B某是否可以拒绝?

律师解读:

实践中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相互之间只是一种亲属称谓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第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继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的关系仍然存在,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消除。因此继子女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享有双重权利,负有双重义务。第三,形成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通过收养行为,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建立起拟制血亲关系,进而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B某的继父与B某的母亲结婚时间不足五年,且在双方离婚后,继父未曾实际履行对B某的抚养与照顾义务。因此,B某与继父之间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关系,也未达到拟制血亲的认定标准,无法享有自然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与义务。基于此,B某有权拒绝履行对继父的赡养义务。

 

案例三

C某幼年时被养父母收养,养父母对C某也尽到了抚养义务,但是因为C某成年后与养父母关系变差,双方申请解除了收养关系。后来C某的养父母老年生活无法自理也缺乏经济来源,C某的养父母是否可以要求C某承担赡养义务?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因此,即便收养关系已经解除,但因C某的养父母在其成长过程中尽到了抚养义务,C某仍需承担向养父母支付相应生活费的义务。

 

案例四

D某从小被养父母收养长大,D某成年后,其生父母因无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就找到D某要求履行赡养义务,D某是否可以拒绝赡养其生父母?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在D某已经被养父母收养的情况下,D某的生父母无法再要求D某履行赡养义务。

律师建议

在实践中,子女是否可以拒绝赡养父母,身份关系是基础。在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的前提下,“抚养”与“赡养”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赡养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然,感情因素在履行义务时具有重要意义。抚养子女与赡养父母,都是彼此关爱的体现。希望子女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父母一定的经济帮助,让年迈的老人得到些许宽慰,弥补双方情感的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