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家庭暴力大胆 say no!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严婷律师、顾晓荣律师 时间:2025-02-18
在《守护解放西》第5季第6集里,一位女性和自己的老公一起去长沙旅游,在她邀请老公出去游玩而其老公不愿意时,双方发生了口角,其老公就在酒店里殴打了这位女性,还暴力地用被子蒙住这位女性的口鼻,同时录像。这位女性报警后,警察马上赶到双方入住的酒店,并带双方前往派出所进行处理,由于这位女性脸部、身体有多处明显的伤痕,警察劝说其进行了验伤。而之后这位女性也清醒地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她没有选择简单地以家事处理,没有给这位男性下一次殴打她的机会,而是选择依法处理,并提出离婚。警察最终也根据伤情情况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家暴这位女性的老公做出了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里的家庭成员,不局限于夫妻之间,还有父母对孩子、子女对父母,更可以扩展到同居恋人之间。
很多人的印象中,家暴还是家事,警察也只能简单调和,但是本次视频中坡子街派出所的警察对家暴的处理真正地带大家了解了法律对于家暴的相关规定。
法律点一
在家暴案件中,报警是目前最有力且最有必要的措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因此,报警后警察会第一时间到家暴发生的地点。不论处理的结果如何,及时到达现场就是对施暴者的威慑和对受害者的保护。
法律点二
遇到家暴的情形下,应当及时进行验伤,伤情的严重性也影响警察对案件后续的处理。
法律点三
第三,在面对无法给予加害方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时,作为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家暴告诫书》,并清楚地记录施暴者的身份、家暴的具体情况。而这份《家暴告诫书》是一份教育性质的材料,更是在后续提出离婚诉讼或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强有力的证据。
法律点四
对于长期遭受家暴的受害者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说“家暴告诫书”是一个“警报器”,那么“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能切实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防火墙”。而且目前多家法院在七十二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成功案例,就是在鼓励更多在家暴中受到伤害的受害人敢于向外求助。
法律点五
家暴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不痛不痒的事,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所以,家暴不再是“家事”,在家庭中遭受暴力也不是“家丑”,法律在进步,社会在进步。如果你是经历家暴的人,不要对自己说no,而是勇敢对家暴说no,相信自己的力量,也要善于运用法律工具。对于我们身边经历家暴的家人、朋友,也不要沉默不语,而是要敢于发声,勇于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