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发现对方婚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追回?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慧萍律师 时间:2025-01-22
引言
在婚姻的长河中,我们总是期望能够与爱人携手共度一生。然而,当这段旅程走到尽头,离婚成为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时,情感的纠葛往往伴随着财产的纷争。在离婚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我们应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追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徐某与陈某1于2006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21年6月2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过程中,徐某通过调取陈某1的银行流水,发现陈某1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母亲陈某2转账473,000元,向其姐姐陈某3转账120,000元,因此徐某向陈某1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并将陈某2、陈某3列为第三人,请求分割徐某、陈某1在离婚诉讼中未分割的共同财产593,000元(陈某1转予陈某2的473,000元、转予陈某3的120,000元),由陈某1按70%补偿徐某415,100元。陈某1、陈某2、陈某3辩称这些款项大部分系为偿还先前的借款,并提供陈某1书写的借条、欠条等作为证据。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陈某1与陈某2、陈某3是亲属关系,陈某1出具的借条、欠条等无法直接证明陈某1与陈某2、陈某3之间具有借贷合意。除了内容存疑的借条、欠条等,陈某1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支持其主张的陈某1与陈某2、陈某3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对于陈某1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有关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陈某1转账给第三人的总计593,000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陈某1转移593,000元至第三人账户的行为可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时,陈某1应适当少分。故法院确认陈某1转移给陈某2、陈某3的593,000元归陈某1所有,酌情确定由陈某1支付徐某补偿款349,870元。
律师解析: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到,如果对方婚内通过银行转账将大额款项转予第三人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这些转账的银行流水可以作为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如果对方未能进行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这些转账的原因,那这些转账款项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被追回分割,并且非转移方可以主张多分,一般而言,非转移方可分得的比例为60%左右。
案例二
基本案情:
毛某与张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于2020年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随后,毛某对张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毛某发现张某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将婚内购买并登记于张某名下的两套房屋分别以赠与、买卖的方式转移并变更登记于第三人名下,因此毛某另案起诉张某及第三人,请求确认赠与、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
法院裁判: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法院认定张某在离婚诉讼期间,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将其名下的房屋产权份额转让予第三人,损害了毛某的利益。张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同时考虑到毛某对子女的照顾,法院确认毛某取得夫妻共同财产的60%。同时,毛某另案提起的赠与、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判令张某与第三人签订的赠与合同、买卖合同无效,张某及第三人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
律师解析:
上述案例中,对方恶意串通第三人擅自通过赠与、买卖的方式将房产转移给第三人,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此种情况下,除了可以在离婚或婚后财产分割之诉中主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还应当向对方和第三人提起赠与、买卖合同之诉,要求确认赠与、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追回后再要求进行分割。
律师建议
在处理离婚时发现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收集证据:一旦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应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记录、房产交易记录、赠与合同、买卖合同等。
2、咨询专业律师: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获得法律咨询和策略规划。律师可以指导您如何合法有效地收集证据,以及如何构建有力的诉讼策略。
3、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对方进一步转移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相关财产,以确保财产不被进一步损害。
通过上述措施,可以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减少因对方转移财产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