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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老年配偶保留必留份,遗嘱是否必然无效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凝未律师、徐洁实习律师 时间:2025-01-15

一、遗嘱必留份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在继承编的遗嘱继承和遗赠章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对必留份进行了规定,即“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二、问题焦点

有人问, “必留份”只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并未在《民法典》中体现,如果老人订立的遗嘱中未给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是否必然导致该份遗嘱无效?

三、律师观点

首先,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设立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的立法原意来看,该条规定结合了老年人群体的特殊性(老年人身体机能逐渐衰退,劳动能力下降,在经济上可能面临较大压力,尤其是一些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老年配偶;他们在失去配偶的经济支持后,生活可能陷入困境)及生活观念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尤指在再婚家庭中,因财产分配问题更加复杂,更容易引发家庭矛盾和纠纷;为了保障老年配偶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财产问题影响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因而对老年配偶的遗产份额进行规定)。

在了解了立法原意后,如果老人订立的遗嘱中未给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并不必然导致该份遗嘱完全无效,而是可能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理由如下: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未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回应和罗列,但可作为一项重要的判断原则,即:

(一)老年配偶符合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条件时

如果在遗嘱生效时,老年配偶满足这一条件,而遗嘱未给其保留必要份额,那么在遗产处理时,应当先为该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割。

(二)老年配偶不符合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条件时

如果在遗嘱生效时,老年配偶有足够的劳动能力或者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此时遗嘱即使没有给老年配偶保留份额,也是有效的。

判断的关键点在于:在遗嘱生效时,老年配偶的生活状态,即是否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

综上所述,未给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并不必然导致该份遗嘱完全无效,而是需要结合不同情形进行判断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