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家事诉讼程序理论与实务论坛综述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民事程序法研究 时间:2025-04-28
作者: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2025年4月20日上午,第八届家事诉讼程序理论与实务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第一报告厅举办。本次论坛主题为“家事司法的理论与实务”,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全国各地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体组织、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以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厦门大学、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海南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内蒙古大学、福州大学、澳门科技大学、山东农业大学、烟台大学、《中国法学》《河北法学》杂志社等单位和高校科研机构的理论和实务届代表参与了本次论坛。
大会合影
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敏主持。刘敏教授首先介绍了开幕致辞的领导嘉宾,并向全体与会代表表示衷心感谢和诚挚欢迎。刘敏教授指出,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永远在路上。家事司法改革就是要推动家事诉讼制度变革,促进家事司法朝着专业化、人性化、社会化方向发展,更好地满足当事人多元利益需求,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尤其是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维护家庭和谐,促进家庭福祉。本次论坛包括家事诉讼及非讼程序理论和实务,家事诉讼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程序、家事司法实务中的热点问题三个单元,期待通过聚焦家事司法实践关切议题,搭建理论实务沟通桥梁,各位与会代表能够有所收获。
(刘敏教授主持)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代表研究会欢迎各位代表参加本届论坛,指出论坛能够坚持举办八届相当不易,并对活动具体承办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表达了感谢,期待本次论坛可以实现理论实践的有益对话与观点碰撞。潘剑锋教授还特别指出,本次论坛有不少年轻学者参加,年轻代表着希望,希望年轻的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面对许多现实问题时,可以更加从容地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潘剑锋教授致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杨东向与会嘉宾和会议承办团队表达了感谢,认为就家事程序法研讨连续召开八届论坛殊为不易,并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杨东教授进一步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程序法和家事法研究是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但立足本土的同时,也需要国际视野。今年人民大学法学院将迎来75周年院庆,人民大学法学院将举办国际交流论坛,也期待可以为家事诉讼领域研究提供国际交流对话平台。
(杨东教授致辞)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方乐致辞表示(委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代为宣读),很荣幸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承办第八届家事诉讼程序理论与实务论坛,同时感谢各位专家学者对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关心支持。家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伦理单元和精神场域,也是中国法学原创性概念知识规范的行动组织。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法治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既要及时有效化解家事纠纷,又要重视家庭纠纷化解这一实践行动背后的现代化理念,更要重视家庭能力建设对于国家能力的基础性地位和战略性意义。每年 4 月中旬,我们都习惯性地期待家事诉讼法论坛的到来,期待各位专家学者的精彩发言,祝愿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陈爱武教授代方乐教授致辞)
全国妇联常委、全国妇联权益部兼职副部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谭芳在致辞中表示,家事程序法的完善和家事调解机制的创新需要理论和实务深度融合,家事律师不仅是家事矛盾的解决者,也是影响家庭价值的守护者,期待通过本次论坛汲取理论智慧,预祝论坛圆满成功。
(谭芳主任致辞)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委会主任、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公维亮致辞对本次论坛顺利举办表示诚挚祝贺,对主办方、承办方及协办方表示衷心感谢,期待本次论坛聚焦家事诉讼程序理论实务热点难点问题,取得丰硕成果。
(公维亮主任致辞)
第一单元“家事及非讼程序理论和实务”
第一单元合影
第一单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原巡视员、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顾问扈纪华主任主持。
(扈纪华主任主持)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江晨作了题为“家事诉讼社会化:形成脉络、理论证成、运行机制”的主题报告。江晨副教授认为,家事审判改革提出社会化解决方式以来,家事诉讼的社会化机制一直存在散乱无序、模糊泛化等问题,如以社会化来消解诉讼程序应有的规范性和程序理性,以社会化笼统解释各类社会资源在家事审判中的运用,可能造成家事诉讼功能模糊和运行失序。家事诉讼社会化不应被简单理解为社会资源进入国家审判的技术方案,也不仅是民事诉讼制度在家事审判中遭遇挑战的功利性调整,而应具备一定的价值内涵,系家事诉讼专业化建设的必要机制;同时社会化也须受到限制,防止脱离民事诉讼制度框架。家事诉讼社会化的理论证成,一方面,司法权兼具国家性和社会性特征。另一方面,家事诉讼不仅针对过去争议作出裁判,还要充分考量广泛的生活事实,尝试调整未来的生活关系。可以通过诉中借力和诉讼外转借两种方法,实现家事诉讼社会化运行机制的具体化、系统化和结构化。此外,社会化机制应当限定在事实认定和一审程序中适用。
(江晨副教授发言)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谭茜元作了题为“系统论视域下家事审判程序统合的路径探索”的主题报告。谭茜元认为,当代家事审判面临程序与价值的撕裂,具体体现为程序规则割裂、制度协同不足导致司法功能割裂,法律刚性挤压家庭温情导致家庭伦理价值和情感修复目标受到挑战等问题。系统论法学与家事程序法具有适配性,可以从系统论的内部和外部视角,探索家事审判制度重构。家事司法具有认知开放性。家事法基于高度伦理化和情感化的社会事实展开,需要突破法律逻辑的封闭性,回应社会伦理和情感因素。家事审判程序统合的系统建构,应当诉诸家事事件类型化和程序弹性化;通过制定统一家事事件程序特别法,整合现有的家事审判程序规则,并为身份确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不同性质事件匹配差异化程序,促进程序功能的分化。家事诉讼程序目标应从纠纷解决转向关系修复,形成法院主导、社会协同的开放系统,推动家事审判程序统合。
(谭茜元发言)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林坤作了题为“化简为繁:基于我国离婚诉讼中缺席审判适用效果的反思”的主题报告。林坤副教授结合在基层法院的挂职经历、各地基层法院调研和裁判文书分析数据,认为目前司法实践对于一审离婚诉讼被告缺席的案件,“判离”“判不离”的观点分歧较大,主张被告缺席的情况应当“判离”,并完善相关程序机制和裁判技术。林坤副教授进一步指出,目前离婚诉讼呈现出程序简单化、说理形式化、当事人权益保障机制薄弱、利益衡平不足等问题。究其根源在于裁判者对社会变迁及个人权利的理解存在偏差,过度将司法公法化、社会化,以形式平等掩盖了实质不平等。具体程序矫正,首先应当树立“以人为本”“如我在诉”理念,探知当事人真实态度并固定证据;其次可对被告无故缺席给予一定经济制裁,促使其履行诉讼义务。
(林坤副教授发言)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文海作了题为“子女抚养(权)对人执行的再思考”的主题报告。报告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展开:一是抚养权是否是权利,二是对人执行问题。徐文海副教授认为,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可以对人、抚养权、探望权进行强制执行,相应强制措施也不属于间接执行措施。司法实践中也不存在真正的抚养权执行的问题,很多案件执行不能其实是法院不得拒绝执行但实际又无法强制执行导致,比如上海法院通常就不认为可以对人执行。《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诉讼应是“直接抚养人确认之诉”,其性质应是确认之诉。其法律效果是通过判决确认直接抚养人,而非创设抚养权,也不具有可执行性,有别于日本法上亲权的创设和执行。对此有三种解释路径:一是定性为直接执行,同时修改实体法上的抚养概念。二是定性为间接执行措施,将其置于离婚诉讼中一并判决执行。三是模糊权利义务概念,基于价值考量,完善父母子女的会见探视规范。此外,制度设计究竟如何实现子女利益最大化,避免其沦为口号也值得思考。
(徐文海副教授发言)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长聘)任重,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对第一单元报告进行了点评。
任重副教授点评认为,江晨副教授关于家事诉讼社会化、家事纠纷社会化的探讨契合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理念,值得肯定;但从法教义学角度,“家事纠纷社会化”能否直接对应“家事诉讼社会化”概念需进一步思考。谭茜元运用了社会学的系统论分析方法,给人启发,但卢曼的系统论能否直接应用于家事诉讼法分析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对于林坤副教授的报告,个人认为第一次是否判决离婚仍需穷尽一切手段,探知当事人真意确定,而不能仅进行单纯的形式化审查。徐文海副教授运用比较法和实体程序交叉研究方法,提出抚养(权)并非权利,抚养关系诉讼亦非给付之诉,观点论证掷地有声。任重长聘副教授进一步指出,目前家事诉讼法研究,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普通诉讼程序与家事诉讼程序融合、家事诉讼研究自身话语体系、研究方法和基础理论的融合已经成为趋势。未来家事程序法研究大致可以包括四个步骤,一是需要探明家事审判程序的诉讼目的;二是两项基本原则,即普通诉讼程序中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在家事诉讼中限缩适用的限度;三是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非讼程序三种程序融合;四是家事诉讼程序和普通诉讼程序的四个对照点位,包括起诉条件、诉讼标的、证明责任和既判力在三种程序中的适用。
(任重副教授点评)
傅郁林教授点评指出,报告文章均具有较好的问题意识和方向感,但需更加注意研究的对话意识。傅郁林教授欣喜于家事诉讼论坛举办数年,今年有了更多学者支持参加,家事审判研究也从边缘逐渐进入民事诉讼基础研究、一般性研究范畴。更多专家和年轻学者关注家事法,将有利于拓展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宽度和深度。我国法律规定笼统,但学科分类却过于细化。但只有具备宏观视野、跨学科研究和比较借鉴意识,才能把握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整体脉络,才能在实体法的多元价值权衡下,探索民事程序的谱系式安排。傅郁林教授最后殷切呼吁,更多民事诉讼法专家和年轻的研究者关注家事诉讼领域的研究。
(傅郁林教授点评)
第二单元“家事诉讼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程序”
第二单元合影
第二单元由《河北法学》主编马章民教授和《中国法学》编辑赵毅宇副研究员主持。
(《河北法学》主编马章民教授主持报告)
(《中国法学》编辑赵毅宇副研究员主持与谈)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凯悦作了题为“论澳大利亚家庭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之修订及其启示”的主题报告。齐凯悦副教授指出,澳大利亚家庭法1975年即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明确法院确定儿童抚养义务必须将儿童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具体包括儿童与父母双方建立有利联系和保护儿童免受身心伤害两个主要因素和若干附加因素。但至司法实践,相关因素全面复杂,可能导致诉讼迟延和判断因素混同。修订后的澳大利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判断标准包括安全、儿童观点、需求、抚养能力、联系和其他事项六方面因素。其对我国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司法适用的启示是,应将未成年人安全作为主要考虑因素,完善未成年人程序参与和意见表达的程序机制,同时加强裁判说理。
(齐凯悦副教授发言)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姜南作了题为“家事诉讼视阈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程序困境与制度重构——基于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功能延伸路径探析”的主题报告。姜南庭长从曾经办理的离婚纠纷抚养权变更案件切入,认为可以将刑事诉讼中的合适成年人制度延伸至家事审判中发挥类似功能。当前家事诉讼存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弱化、程序保障机制缺失、儿童发展权利受损、父母情感剥离等困境。合适成年人制度功能可以保障程序参与、缓解情感创伤、强化程序公益属性,与家事审判理念、目的和制度安排均相契合,可以从立法、司法、配套机制三方面进行建构完善,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姜南庭长发言)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陈朵博士作了题为“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中亲子鉴定的适用迷局与破解——以单方鉴定效力展开”的主题报告。陈朵博士认为,实务中90%的民事诉讼亲子鉴定申请主体均为男性,且多为男性单方申请,故需追问单方申请鉴定效力和程序规范问题。亲子关系案件具有特殊性,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和身心健康,考虑“在养不在生”的传统观念等,需要考量亲子鉴定本身的正当性,不能仅考虑是非曲直。亲子鉴定的认定标准中,最重要的是真实性标准,单方申请鉴定报告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时须有其他证据补强,此外还应当严格限定申请主体,从而防止权利滥用,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陈朵博士发言)
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周艳波向主办方表达了真挚感谢,并作题为“容忍勘验(检查)义务在亲子鉴定案件中的适用”的主题报告。周艳波教授认为,基于当事人阐明义务,若亲子鉴定检材由不负证明当事人持有,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就负有提出鉴定检材、容忍检测的协助义务。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解释规定概括抽象,法院常以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未提供必要证据为由驳回申请。容忍勘验义务的法理依据包括法院在身份关系诉讼中的职权探知主义、当事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公法性义务,容忍勘验义务的适用,应当限于亲子关系诉讼,要求具备期待可能性,遵循一般盖然性标准。我国有必要构建“类型限定+举证分层+初步证明”的适用框架,帮助破解亲子鉴定举证难题。
(周艳波教授发言)
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雷,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长聘)刘哲玮对第二单元报告进行了点评。
王雷教授点评认为,民事一体化思维方法至关重要。作为研究方法和法律适用方法,民事一体化思维深刻体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起草依据和条文适用中,实体和程序法学者增进交流也十分必要。我国法上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规定其实非常先进,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六五改革纲要”中完善家事审判机制的指导原则之一。从功能主义比较法视角分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殊途同归,都体现了动态系统论方法。就《民法典》规定而言,我国法首先强调保护,其次是尊重,再次是引导和教育。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的司法适用,需要做深做细做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4条第3、4项规定,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与他人同居、重婚等违反忠实义务时,司法解释并未排除出轨方的优先抚养权,并不利于保护子女利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满8周岁子女愿意变更,另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可以变更抚养关系。此时对于未成年子女意愿应当“尊重”,而非“遵从”。
(王雷教授点评)
刘哲玮副教授点评认为,家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90年代在民商事实体法、财产法的强势干涉下,家事诉讼法甚至一度处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边缘地带,隐约形成调解主导的纠纷解决趋势。但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发展的转型、经济高速发展之后高附加值案件增多、学科知识体系形塑催生更多本土化研究需求以及女性主义法学的发展,家事法、家事诉讼法研究热度有了明显的回升趋势。家事法研究具有一定的直觉主义倾向。较财产法而言,家事法研究的价值导向似乎多于、先于教义学分析和规则建构。如何将价值判断结论推进至具体的诉讼规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比如亲子鉴定的容忍勘验义务,或许可以联系证明妨害推定规则考虑,阐明义务则可以与事案解明义务、文书提出命令作体系思考。换言之,需要追问,此处能否类推适用普通诉讼的证据规则,还是有必要建构特殊的亲子鉴定规则。此外,价值导向带来的另一问题可能是价值判断的泛化。亲子关系诉讼作为特殊的确认之诉,确认对象仅是亲子关系这一法律事实,判决效力拘束范围也限于亲子关系,为此可能就无须过多考虑裁判的附加效果。通过分解价值与事实,区分教义学分析和价值论证作业,或许有助于未来家事法研究的精细化发展。
(刘哲玮副教授点评)
第三单元“家事司法实务中的热点问题”
第三单元合影
第三单元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熊跃敏教授主持。
(熊跃敏教授主持)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专委张小舟作了题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司法优化路径——以婚内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为视角”的主题报告。张小舟专委认为,司法实践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规定的适用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如何在法律层面认定抢夺藏匿;二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人格权禁令的程序选择问题;三是未成年人保护及与家事审判的衔接问题。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则体系较为完善,可以优先适用。对于云探望、非共同生活、监听监视等情形,则可以考虑申请人格权禁令。此外,父母一方抢夺藏匿子女,还可能涉及侵犯监护权、人格权、名誉权等问题,或许需要一并定性审理。动态系统论通过明确规则适用的考量因素及因素之间的协动关系,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家事审判中十分必要。法官可能的恣意裁量和同案不同判风险,则可以通过法院内部纠偏机制予以规范。此外,张小舟专委还就人格权禁令的程序性质、裁判效力、证明标准、裁定期限、复议程序及其与审判机制衔接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张小舟专委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常阳作了题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非讼程序救济——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2条为中心”的主题报告。王常阳认为,抢藏子女案件中,家庭无法自治,是司法介入的前提。司法救济的对象不仅是父母的监护权,更多是保护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应是实体权利主体。其规范目的并非惩戒,而是为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提供程序保障,帮助其维系家庭关系。抢藏子女案件应当采用非讼程序,但由于案件性质复杂,并不可能在3天内作出裁定;其与人身安全保护令本质应当是两类案件。此外,就实践而言,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狭窄,但规则更为完备,而人格权禁令规则仍疏漏模糊;抢藏子女案件的管辖法院、裁判文书是否公开、其作为非讼程序能否与其他家事事件合并审理、附带审理等问题,也需进一步探讨明确。
(王常阳发言)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副庭长于娜作了题为“涉民政担任遗产管理人案件在司法实务中的困境与对策”的主题报告。于娜副庭长认为,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包括没有遗嘱执行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两个条件。实务中,后者存在法院职权审查强度不明、基础事实证明标准不一、继承人刻意回避任职等认定难题。同时,法院确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任职程序和权重界定也存在分歧。问题成因包括实体法规范粗疏而未能充分考虑当事人利益格局和制度目的、遗产管理人程序性职责和实体性职权混同、当事人和法院权责分配不清、遗产管理人任职程序规则缺位等原因。问题的解决之策,首先应当明确遗产管理的目的是及时公平顺利实现遗产流转,遗产管理人的义务是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其次需要规范不同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任职流程和履职规则。
(于娜副庭长发言)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代秋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丁宝同对第三单元报告进行了点评。
代秋影主任点评认为,赞同将儿童作为抢夺藏匿子女司法救济的主体,制度目标应当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避免未成年人进入国家司法视野后受到二次伤害。在司法救济程序机制的选择上,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人格权禁令依申请适用,其制度功能在于临时、紧急制止权利侵害状态,而非预防尚未发生的侵害。家庭教育指导令则可依职权适用,强制当事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此外,当事人还可提起婚内监护权诉讼,寻求长期稳定的救济。
(代秋影主任点评)
丁宝同教授点评首先就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综合性功能目标、区分性应用场景、司法性运用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目的,以及遗产管理人制度运行的中国特色进行了总结概括。其次就研究方法论指出,系统论、一体化研究包括理论研究、制度规范和实践需求3个基本要素。各国浩大的法典工程都是系统论和一体化工程。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存在实践需求和规范供给不匹配的问题。而大陆法系国家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同时,其家事事件法、家事程序法或者非讼事件法,都有配套的遗产管理人指定程序和遗产分割程序。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欠缺一体化逻辑支撑,导致很多理论层面论证清晰的问题,无法在制度规范层面落地,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也无法进一步推进实质性研究。如在继承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放弃继承时,其也无法退出诉讼,故确定遗产管理人之后,才需讨论当事人的更换问题。
(丁宝同教授点评)
闭幕式
闭幕式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主持,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对本届论坛进行了总结。
肖建国教授就本届论坛总结了四点感想,第一,家事司法在民事诉讼法的制度和理论体系中日益重要,更多学者、法官、律师关注家事司法,很大程度上可以增加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度、广度、厚度和温度。第二,注重一体化研究方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一体化,也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的一体化。第三,家事司法的终极目标究竟是什么?个人理解,家事司法是柔性司法、愈疗性司法、修复性司法。在系统论、社会化视角下,法院只是家事司法的一个场域,家事司法是法院和社会联动的一种方式,法院内、外许多角色都融入其中。家事司法与财产法诉讼的重要差异是,财产法以求真为目标,而家事司法以求善为最高目标,因此家事司法强调保护妇女和儿童利益,强调价值判断。家事司法中的性别意识和女性视角,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帮助修正过去民事诉讼以财产关系争议为中心的视角。第四,本次论坛有很多老朋友,也有很多新的年轻学者参加,将论坛推向一个又一个高潮,期待今后论坛可以吸收更多新鲜血液,也感谢筹备方的辛苦付出。最后,祝愿各位嘉宾平安健康,期待在明年最美的四月天再次相聚北京、相聚人民大学。
(肖建国教授总结)
供稿人:谢孜乐、施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