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法学堂:一键解读遗产管理人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5-01-22
2025年1月16日,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开展第154期家法学堂,本期主题是:一键解读遗产管理人,主讲人是律师中心顾问徐洁。
家法学堂上,徐洁带领大家回顾了遗产管理人的概念及业务职责,对比了遗产管理人与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人的异同,并从遗产管理人的资格、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标准3大模块进行解读。
在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模块,徐洁讲述了意定、指定和法定三种形式,以及五种产生方式,并据此阐述了遗嘱不是办理手续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
遗产管理人的五种产生方式:
1、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
2、若立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则由继承人共同推选遗产管理人;
3、若继承人未共同推选,则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若利害关系人对确定有争议的,可申请法院指定;
5、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随后,徐洁从“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六个方面展开,详细讲述了遗产管理人的业务职责,并与在场律师延伸讨论了个人以及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优劣势。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通讯员:王凡
摄影: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