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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方主张婚后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是父母赠与,与我方无关——最终我方成功抗辩,分得500万!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沈婧律师、李孟真律师 时间:2024-07-04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后双方离婚,

一方诉至法院要求认定父母出资部分

属于对己方的赠与,

主张出资款和房产都是己方个人财产,

和对方无关,

会获得法院支持吗?

 

法院判决

被告主张其母亲出资部分系对被告个人的赠与,并提供协议予以证明,原告不认可该协议,从协议签订的时间来看,购买系争房屋时被告母亲出资的钱款并未事先规划或明确为对被告个人的赠与,基于被告与其母亲的身份关系,该协议极易存在串通或后补的可能,且该协议有损原告的利益,故本院难以依据该协议认定系对被告个人的赠与,被告母亲对系争房屋的出资应当视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

 

基本案情

(我方律师代理女方)

男女双方于2015年10月结婚,婚后男方于2019年购买房屋且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就房屋出资构成来说,房屋购买总价为1020万。男方主张,母亲首付款出资210万,提前还贷出资340万,自己婚前理财款出资240万,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仅230万。而女方在婚后9年,为协助男方工作,一方面成为男方工作的助理,同时辞职成为全职太太,全心照顾家庭,婚后没有收入来源。同时在本案的财产调查阶段,我方还调查发现了对方有300万的银行存款。

男方主要证据:1. 房屋出资凭证。2. 赠与协议。该协议是男方母亲写给男方的,主要说明了房屋的出资款是赠与男方一个人,和女方无关,落款时间是赠与行为发生后的1年。3.男方婚前理财的相关流水记录。

 

律师的抗辩思路

明确房产的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强调赠与协议是后补的协议。因赠与行为系诺诚性法律行为,后补的协议无法表明赠与行为发生时的意思表示。所以根据民法典1062条的规定,当被告母亲赠与钱款时,若没有明确备注,则属于赠与夫妻双方。同时赠与钱款是否全部流入房屋出资我方也根据流水一一进行了抗辩。

证明男方婚前理财款已经在婚后混同。我方梳理了对方婚后的理财款流水,因为婚后理财被告存在频繁的操作行为,且理财款与家庭账户相互往来,已经完全混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提出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我方的抗辩意见,得到了法院的全部采纳,最终酌定男方应支付原告共同财产折价款500万元。

律师提醒

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夫妻何方名下,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赠与协议需要与赠与行为同步发生,若同时做好第三方公证,则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证赠与协议的有效性。

婚前财产需要做好隔离方案,否则婚前财产变婚后,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