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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真实性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沈婧律师、任珺律师 时间:2024-12-10

随公民对于私有财产的自由处分意识越来越强,很多老人在世时,会提前写好遗嘱,指定相应的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但当持有遗嘱的继承人手握遗嘱欲证自己的继承权时,针对该遗嘱却往往会牵扯出更多的争议,例如,立遗嘱人已去世,如何证明该份遗嘱的真实性?

本文拟从两个案例分析关于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

 

案例一

(2024)内01民终1091号

本院认为,持有自书遗嘱的一方对遗嘱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证明该遗嘱无形式瑕疵,则已完成证明责任。对方如若对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其应当提供反证。本案中,薛某1、薛某2、薛某3提交的案涉自书遗嘱文字内容清晰流畅,且无涂改痕迹,在形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无形式瑕疵,薛某1、薛某2、薛某3则已完成证明责任,张某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其应提供反证,故对张某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2024)辽14民终825号

本院认为,2023年3月25日自书遗嘱(谷某 1 持有,该遗嘱有涂改、增添痕迹,笔者注)是否合法有效及应如何分割遗产。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2023年3月25日自书遗嘱属于私文书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按照上述规定,对于遗嘱真实性首先应该由提出遗嘱的一方尽到初步举证责任,故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谷某1并无不当。2023年3月25日自书遗嘱在存在涂改、增添的情况下,却没有相应的录音录像予以佐证,且鉴定结论亦未得肯定性的结论,无法确定该遗嘱的真实性,故一审认定该份自书遗嘱无效并对谷某某遗产依法分割,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律师分析

通过两个案件的判决,可见法院的观点较为统一,即由持有遗嘱的一方对遗嘱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不同的是,案例一中的遗嘱文字内容清晰流畅,且无涂改痕迹,在形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无形式瑕疵,故法院认为持有遗嘱的一方已经完成了证明责任,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而案例二中的遗嘱存在涂改、增添的部分,且经鉴定亦无法得到肯定性的结论,因此法院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所以,如果持有遗嘱的一方出示的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有效遗嘱的形式要件,就视为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如反对的一方无法提出反证,法院可认定遗嘱真实性;反之,如果持有遗嘱的一方出示的遗嘱有形式上的瑕疵,则应当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证明遗嘱真实性,否则法院无法认可遗嘱真实性。

 

律师建议

很多不具备法律知识背景的人在订立遗嘱时,往往将重心放在了遗嘱的主要内容,即对个人财产的权利处分上,而忽略了遗嘱的形式,最终导致虽然有遗嘱,但却不被法院认可,达不到个人财富定向传承的目的。

为确保遗嘱的效力,建议大家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充分注意各类遗嘱的有效形式,如自己不清楚,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各类遗嘱的有效形式,供需者参考: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