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支付的律师费,对方可以主张分割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慧萍律师、杨瑞婷实习律师 时间:2024-11-04
李先生和张女士的离婚纠纷正在法院审理。诉讼中,张女士主张李先生委托律师花费了5000元,该笔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先生应分给张女士一半的款项即2500元;李先生则回应,委托律师是因为自己对法律专业知识了解有限,聘请律师处理离婚是合理的支出,不应进行分割。对该问题双方各执一词,似乎各有各的道理。
离婚诉讼中的律师费是否属于合理支出,是否还需要进行分割呢?我们检索了上海和其他地区法院的判例,来了解法院在实践中的具体认定。
一、支持分割律师费的案例
(一)上海地区
1、案例一:(2020)沪02民终10138号-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原告支付律师费4万,被告支付律师费20万。
法院裁判:双方支付的律师费系非必要开支,一审法院支持分割,二审维持原判。
2、案例二:(2019)沪0109民初8698号-吴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双方均委托律师,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9万元律师费应当进行分割。
法院裁判:原告租借房屋及被告聘请律师的钱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3、案例三:(2019)沪0112民初46557号-刘某1与罗某1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双方均委托律师,被告主张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2万元应当进行分割。
法院裁判:关于被告主张分割的原告刘某1支出的本案律师费,该费用开支显属个人用途,被告有权要求相应补偿。
(二)上海以外的其他地区
4、案例四:(2022)京03民终915号-魏某与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基本案情:魏某为离婚纠纷、扶养费纠纷委托律师,合计支付费用8万元,田某主张分割。
法院裁判:关于魏某为田某的利益参与相关案件所支出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费用,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并核算魏某该部分支出为45997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至于魏某主张其它离婚纠纷、扶养费纠纷案件所支付律师费,并非为田某的利益进行的诉讼,法院不予支持。
5、案例五:(2020)苏0583民初4962号-王某与张某1、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
基本案情:双方均委托律师,被告主张原告支付的3.1万元律师费应当进行分割。
法院裁判:原告支出的31000元系支付离婚诉讼的律师费,该款项应属于其个人债务,故该款项中其应当给张某1补偿款15500元。
6、案例六:(2013)浙杭民终字第62号-蒋某与曾某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原告主张分割被告为离婚诉讼支付的3.5万元律师费。
法院裁判:二审法院认为,首先,该35000元系存至名为冯某某的个人账户,并非律师事务所账户,曾某也未提供相应正规发票予以证明,故对于该35000元系曾某用于支付前次离婚诉讼代理费的说法,本院不予认可。
其次,即使该笔款项确系用于支付离婚诉讼代理费,亦不属于因夫妻共同生活而支出,原审法院将其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予以分割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7、案例七:(2016)苏0116民初8005号-彭某1与朱某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双方均委托律师,被告主张分割原告为离婚诉讼支付的1万元律师费。
法院裁判:原告于2016年10月29日从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取款10000元用于缴纳本案律师费,该支出不属于日常生活或家庭开支的范畴,故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不支持分割律师费的案例
(一)上海地区
1、案例一:(2023)沪02民再17号-陆某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
基本案情:原告主张分割被告为离婚诉讼支付的16万元律师费。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陆某提供的两张付款凭证显示收款人为上海XX律师事务所,与离婚案中陆某的代理律师信息相符,且代理费价格符合律师收费标准,故对该笔费用的支出一审法院予以认可,该笔支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离婚诉讼,尚属合理,应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
针对陆某主张向上海某法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的10万元服务费,缺少其他证据佐证,且与离婚诉讼缺少必要性和关联性,不应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
二审和再审维持原判。
2、案例二:(2021)沪0115民初101675号-赵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被告主张分割原告为离婚诉讼支付的5万元律师费用。
法院裁判:对于2021年9月27日柜台卡取9万元的说明,根据律师费发票上载明,仅5万元为现金支付,余款并无合理说明。该账户的余额及无合理说明取现部分17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3、案例三:(2022)沪0112民初18304号-夏某与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基本案情:原告主张分割被告为离婚诉讼支付16万元律师费。
法院裁判:被告主张转出款项用于支付律师费,尚属合理,原告认为系恶意转移款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二)上海以外的其他地区
4、案例四:(2022)京02民终1673号-王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
基本案情:被告婚内提取公积金进行开支,部分支付了律师费,原告主张分割。
法院裁判:王某主张其提取的公积金均用于正常的生活支出,其中部分用于支付律师费,姚某认为律师费的支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予认可。法院最终认可律师费系合理的支出。二审维持原判。
5、案例五:(2020)浙01民终7709号-陈某、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基本案情:原告主张分割被告为离婚诉讼支付的2万元律师费。
法院裁判:被告农行卡(尾号0014)2010年6月19日转出2万元注明系用于支付律师费用,不宜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分割。二审维持原判。
6、案例六:(2014)宜官民初字第731号-蒋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被告主张分割原告的银行存款,原告称已用于支付律师费及生活开支。
法院裁判:关于蒋某在银行的存款,蒋某主张已用于生活开支及支付律师费,庭审后,经本院查询蒋某银行卡内无存款,杨某甲要求分割该财产,本院不予支持。
7、案例七:(2023)粤01民终25296号-李某、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基本案情:被告主张分割原告为离婚诉讼支付的5万元律师费。
法院裁判:李某上诉主张因离婚诉讼支付了50000元律师费。为佐证其主张,李某在二审中提交了银行流水记录及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前述证据所记载的时间及金额均吻合,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实务中不同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既有判决分割律师费的,也有判决不予分割的。部分法院还会审查费用的收款对象和离婚案件代理人是否一致,若不一致仍要分割。
律师分析
为什么一方支付的律师费,法院可能会分割?
双方在婚内获得的工资、奖金等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有权主张分割对方名下的银行存款余额及不合理的大额转出。所谓合理支出一般是指用于日常消费、家庭共同生活等的支出。
对于律师费是否属于合理支出,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实务中法院的认定也不一致。若法院认为律师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不合理的大额开支,则会判决进行分割。
律师建议
1、委托律师后,要保留好委托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转账时备注律师费)、发票等证据。
2、若双方均委托律师且一方在诉讼中主张分割律师费,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也要收集证据并及时主张,否则法院可能判决仅分割一方支付的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