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离婚,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欢律师、孟亚云律师 时间:2024-10-29
大家都知道,离婚之后,如果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子女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父母没有离婚还能支持吗?下面这两个案例会告诉我们答案:
案例一
余某育与颜某妹于2011年6月13日登记结婚。次年5月4日,颜某妹生育一子。此后,颜某妹便回娘家坐月子,后又外出务工,与余某育长期分居,对其子也未尽抚养义务。2014年4月8日,颜某妹之子提起诉讼,要求颜某妹履行抚养义务。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余某育和颜某妹作为原告的父母,负有共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颜某妹产下原告后并未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跟随父亲生活期间,颜某妹虽陈述多次探望原告并购买生活物品,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支付抚养费。因颜某妹无固定收入,参照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结合原告的实际生活支出,酌定颜某妹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为宜。法院判决颜某妹一次性支付近两年的抚养费14400元。
案例二
王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李某。2015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某遂于2015年5月1日带李某回娘家居住。王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某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李某某与王某某未能和好,李某一直跟随王某某生活。2015年10月15日,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支付其出生后的抚养费。诉讼过程中,李某某认可自2015年3月开始没有给李某生活费,但是因为其有严重疾病,不能从事体力劳动,没有工作,所以未能给付抚养费,且其与王某某未离婚,不同意给付抚养费。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应予支持。王某某与李某某分居后,李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李某某亦认可自2015年3月开始未支付李某抚养费,故李某主张的抚养费应自2015年3月开始计算。因王某某、李某某尚未离婚,李某在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以前,李某某是否会履行抚养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对于起诉后的抚养费暂不宜处理。遂判决李某某支付李某抚养费1870元。
以上两个案例中,法院均支持了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在婚内,如果父母一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另一方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
律师提示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该义务与父母的婚姻关系状态无关。一旦发生婚内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另一方在追讨婚内抚养费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以孩子的名义起诉;
2.一般只能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已经发生的抚养费,抚养费的金额参考另一方的收入水平、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综合确定;
3.双方分居情况下起诉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虽然法律并未要求必须分居才能支持抚养费,但是如果两个人还生活在一起,经济上无法证明完全独立,难以界定对方没有尽到抚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