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通过“抢孩子”、“藏孩子”来争夺抚养权,会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 李慧萍律师、张月华律师 时间:2024-10-10
引言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出于对孩子的深厚情感但对于抚养权的取得没有信心,有时会采取抢夺、藏匿孩子这种极端行为以期牵制另一方;或者希望通过抢夺、藏匿孩子形成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期望以此作为获得抚养权的优势条件。然而,以抢夺、藏匿孩子的方式夺取抚养权往往会适得其反,不仅无法得偿所愿,甚至会因为触犯法律规定而承担违法的不利后果,还可能严重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
基本案情
刘某甲与刘某乙婚后感情不和,刘某乙怀孕后便回娘家待产。刘某乙生下儿子刘某丙的第二天,刘某甲为争夺小孩的抚养权,便偷偷将刘某丙抱走并藏匿起来,拒绝刘某乙联系、探视,直至刘某丙3岁,刘某甲以刘某丙一直随其生活为由,诉请法院要求判令由其抚养刘某丙。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对抢夺、藏匿子女、拒绝对方探视子女等不当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并让其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刘某甲为达到抚养小孩的目的,不惜采用偷抢、藏匿的手段,剥夺初生婴儿本该得到的母爱,由这种素质的人抚养小孩非常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法院判决:刘某丙由刘某乙抚养。
上述案例给我们的警醒是,在离婚时,通过抢夺、藏匿孩子的方式争夺抚养权,不一定能如愿。如何正确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官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思路,让你往对的方向努力。
一、抚养权归属的裁判原则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是法官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核心思想,具体概括如下: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具体案件中,把握好这些大原则,就能确保在大方向上不会出错。如果在争取抚养权的过程中,出现伤害孩子的行为,比如抢夺、藏匿孩子,隔绝孩子与另一方的相处,显然违反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二、法官判决抚养权归属时的考量因素
积极因素
1、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
熟悉稳定的生活环境可以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安全感。
2、抚养能力
(1)稳定的收入
(2)固定的住所
(3)充足陪伴孩子的时间
(4)健康的身体
(5)良好的教育背景
(6)有能力为孩子提供较好的教育资源
(7)具有可行性和前瞻性的子女培养计划
3、父母的品行
父母的言传身教往往对子女的思想品质、性格养成等产生深远影响。因此,法院会考量父母双方是否存在道德品质上的明显缺陷。
4、长辈的协助
如果子女已经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意愿和能力继续帮助照顾子女的,法院一般会将此作为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年满八周岁以上孩子本人的意愿
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人民法院一般会询问子女的个人意见,法院会充分尊重子女的真实意见,也会综合考量子女的意愿是否符合其成长的最佳利益。
6、生育能力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在要求直接抚养两周岁以上子女时,法院会优先考虑,但是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去做绝育手术,并不能被认定为拥有此优先条件。
当然,以上任何一个积极因素都不是判决抚养权归属的绝对因素,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是一个综合考量后的结果。
消极因素
1、自己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2、自己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3、自己有吸毒、赌博、嫖娼、卖淫等恶习。
4、自己有家庭暴力或者遗弃、虐待家庭成员行为。
5、自己有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
如果发现自己不具备上述积极条件导致取得抚养权无望,但是又想尽可能多陪伴孩子,可以争取与对方沟通轮流抚养孩子。轮流抚养不能影响孩子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比如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生活在一个城市,为了孩子有一个稳定的生活及学习环境,可以只在寒暑假进行轮流抚养。
结语
法官所遵循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判案原则,也是身为父母在争取抚养权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的,从有益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确保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也能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