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继承时担心对方事后不给钱,该怎么办?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雷春波律师&徐娟实习律师 时间:2024-09-11
案例一
张华与苏秀十年婚姻因双方出轨导致感情破裂,协商一致决定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内房产、车辆归男方张华所有,男方需要向女方支付补偿款折合人民币4,000,000元,但是双方都有各自的顾虑。走到离婚,双方信任基础已然破裂。资产过户和钱款到位,就是这段婚姻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张华:她不配合我过户,到时候还要打官司,太麻烦!她得先过户!
苏秀:房子车子过户了,到时候他推三阻四不给钱,太麻烦!他得先给钱!
双方都坚持自己的说法不肯退让......
案例二
张雅与陈东结婚后一直未生育,常因日常琐事发生争吵,2022年8月,张雅因夫妻争吵负气出门不幸遭遇车祸去世。
张雅去世后,父母与陈东关系完全破裂。张雅在婚内与陈东共同购入房产一套,房产价值折合人民币约6,000,000元,张雅父母主张继承房产中属于张雅的份额,父母合计继承房产份额占1/3。为便利办理继承手续,陈东主张张雅父母放弃继承,后续向他们补偿2,000,000元。
由于张雅的去世,双方都存在心理隔阂,因此对对方履约都产生了不信任。陈东担心支付遗产补偿款后张雅父母不配合办理继承手续,张雅父母也担心配合办理了继承手续后,陈东不支付补偿款。
双方都坚持要对方先履行义务,导致僵持,纠纷无法解决,房产也不能办理继承过户。
案例三
郭建与余峰两人没有结婚,同居期间郭建生下了一个女儿,之后两人选择了和平分手,按照双方的约定,女儿归郭建抚养。但是在两人分手后的一段时间后,经济条件较好的余峰一直没有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无奈之下,郭建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余峰支付抚养费。
法院立案后,余峰表示自己也很爱这个年幼的女儿,拖欠抚养费也不是自己故意,只是自己目前没有居住在国内,支付起来有困难。余峰本人在法庭表示,愿意支付女儿抚养费。双方都同意调解时,又因为相互不信任,郭建担心余峰仅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对于将来的抚养费执行困难,余峰也担心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郭建会擅自挪用钱款,钱款用不到孩子身上。
双方的顾虑都合情合理,调解陷入僵局。
那么,在信任关系破裂之下,
究竟该如何履行后续的义务?
方法:提存公证
律师实务工作中常引入一个双方都信任的平台——公证处,帮助双方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
什么是提存公证?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在上述案例中,
公证机构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提存方交付的提存款进行单独保管,在协议双方约定的条件达成时,由提存受领方领取提存款。
案例一,张华委托公证处先办理了提存公证,将需要支付给苏秀的财产补偿款由公证处提存暂时保管,苏秀配合完成房产和车辆过户手续后,苏秀凭过户完成的材料到公证处顺利领取到了相应的财产补偿款。
案例二,陈东委托公证处先办理提存公证,将需要支付给张雅父母的遗产补偿款由公证处提存暂时保管,张雅父母配合办理完成继承手续后,凭房屋继承完成的材料到公证处顺利领取到了相应的遗产补偿款。
案例三,余峰委托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将未来要支付给女儿的抚养费由公证处提存保管,之后公证处将按月将孩子抚养费转至郭建账户。
这三种提存都属于担保性提存,实务中,当双方已经没有信任基础,相互之间既有配合义务,又有金钱给付义务,都担心对方不履行。此时,提存公证作为多渠道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可以保证双方顺利履行义务,彻底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