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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玫瑰的故事》看抚养权变更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严婷律师、顾晓荣律师 时间:2024-08-20

父母离婚后时抚养权可能会归其中一人,但抚养权的获得也并非不可更改,《玫瑰的故事》中,黄亦玫和方协文最终平和地协议离婚,在离婚中对女儿小初的抚养进行了约定,小初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后来在方协文得知黄亦玫与其他异性的关系恢复对小初的一些影响,乘黄亦玫外出时将小初接回上海并提出要变更小初的抚养权。

相信现实中也会有很多

离婚的夫妻会遇到抚养权变更的问题,

所以我们也从剧中来回应现实中

此种法律问题如何处理。

一、法律对变更抚养权的具体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玫瑰的故事》中方协文若要求变更抚养权,可以依据以上条款的第(2)条规定,即“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二、如何变更抚养权

1.双方可协商变更抚养权,并签署抚养权变更协议

2.若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并提供另一方不适合直接抚养的证据材料和己方可以直接抚养的证据材料。

综上,如果一方确实发现另一方有影响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或心理健康,给未成年人在身体、性格、情绪或者其他方面产生了伤害,或者其他不适合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情形,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要求变更抚养权。

 

虽然剧中双方对抚养权达成了一致意见,方协文也继续同意由黄亦玫直接抚养小初,但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方协文起诉要求变更的话,方协文将小初直接带走且不将孩子送回的做法可能会导致自己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失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方协文私自将小初带走还不希望小初再回到黄亦玫的身边,已经属于“抢夺、隐匿”子女的行为。

抚养权可变更,是对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权利的保护,也是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义务的监督,《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同样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父母作为第一责任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儿童利益最大化是义不容辞的。

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也不因抚养权的归属而减少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监护的义务,反而在父母分开本就对子女有不可避免的伤害,为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父母双方更要履行抚养义务,尤其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充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希望当有抚养权变更问题时,父母双方能本着更有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