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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居期间,男方擅自带走6个月大的孩子,法院判决:侵犯了女方的监护权,孩子由女方抚养——最高法院指导案例228号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慧萍律师、姜雯泽律师 时间:2024-07-31

在家庭关系中,父母关系常常影响孩子,

尤其是走到离婚分居的父母。

那么,父母离婚分居期间,

孩子应该跟谁共同生活?

最高法院2024年5月30日发布了新一批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指导性案例,其中有一起就涉及对分居期间未成年人跟随哪方共同生活、探望的突破性判决,让我们来看看这个典型案例!

裁判观点

        1.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2.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基本案情

李先生和张女士结婚一年后,生下了一个女儿。女儿才满六个月时,双方就因为闹矛盾分居了,李先生和孩子奶奶趁着张女士不注意,在未经过张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抱走女儿,从市区住到了农村老家,此时张女士还在哺乳期。随后,张女士到农村老家再三要求见孩子,却始终没有见到。

而此时离婚诉讼法院判不离,所以张女士向法院提起了监护权纠纷,要求判令李先生和孩子奶奶把女儿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女儿的监护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请,但张女士没有放弃,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女儿由张女士直接抚养;李先生可以探望女儿,张女士对李先生的探望负有协助义务。

 

裁判要点

                  第一,李先生和孩子奶奶未经张女士同意把女儿带走,对张女士构成侵权。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法院认为,李先生和孩子奶奶擅自将尚在哺乳期的女儿带走,并拒绝将女儿送回张女士身边,致使张女士长期不能探望孩子,亦导致女儿被迫中断母乳、无法得到母亲的呵护。李先生和孩子奶奶的行为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构成对张女士监护权的侵害。

                  第二,双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已实际分居时,女儿暂由张女士直接抚养为宜。

法院认为,女儿自出生起直至被李先生、孩子奶奶带走前,一直由其母亲张女士母乳喂养,起诉前还未满两周岁,属于低幼龄未成年人。尽管父母对孩子均有平等的监护权,但监护权的具体行使应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正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女儿暂由张女士直接抚养为宜。

                  第三,李先生享有探望女儿的权利。

法院认为,张女士在直接抚养女儿期间,应当对李先生探望女儿给予协助配合。父母对孩子享有平等的监护权,虽然判决女儿跟随张女士共同生活,但李先生作为父亲也有权探望女儿。

 

---  律师 解析 ---

本案中,男方带走孩子的原因

本案中,男方是在双方分居、协议离婚未果后带走了孩子,促使男方这么做的直接原因是,男方希望在法院离婚诉讼中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在诉讼离婚阶段,若双方对子女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下,须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的考虑因素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孩子的抚养现状,即分居期间孩子跟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如果形成了孩子长期跟随男方共同生活的事实,法院很可能考虑不改变抚养现状,判决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孩子跟随男方共同生活。所以男方才会带走孩子。

 

婚内监护权案件的裁判思路

此前,对夫妻尚未离婚的状态下,孩子跟随谁生活,法院很可能不受理此类案件。原因在于父母都是孩子的监护人,孩子跟随哪一方共同生活都可以,而对于已经形成的、孩子跟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的抚养现状,则不宜强行改变。具体的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可以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由法院一并判决。

但是,第228号案例打破了以往司法实践的常规做法。本案中,法院明文判决了分居期间女方直接抚养孩子,且明确指出,分居期间孩子由谁直接抚养,可以参照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裁判原则。

 

本案的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228号是第一例婚内监护权指导性案例。法院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通过这一案例,法院再次强调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案件中的实际运用,也彰显了司法实践的人文关怀和情感温度。对于见不到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来说,本案也提供了一种诉讼来解决争议的可行途径。

 

律师建议

离婚期间,如果一方带走了孩子,另一方应该如何应对呢?

(1)先行报警,让警察确认孩子的安全,最好可以打听出孩子的所在地;

(2)申请第三方介入调解(第三方可以是警察、居委会工作人员、妇联工作人员),如果能调解,可以签署离婚期间诉讼抚养协议,约定清楚孩子的抚养问题,最大程度保证孩子的稳定生活;

(3)如果以上两种方案都行不通,建议收集证据,视情况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纠纷或监护权纠纷。

 

结语

在离婚纠纷中,一旦牵扯到未成年人的抚养权问题,可能会引发各种各样的纠纷。即使父母感情破裂,也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指导性案例第228号是对婚内监护权纠纷的突破性判决,也再次强调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非离婚家事纠纷中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