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普法

用法律人的热忱去普法

婚前由一方主要出资,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慧萍律师、杨瑞婷实习律师 时间:2024-07-16

受限于房屋限购政策、无购房资格、为享受购房的税收优惠等种种原因,很多人购房时选择不将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

我们经常办理的案子中,就有不少夫妻在婚前购房,一方主要出资甚至全额出资,婚后负责还贷,但房子登记在配偶一人名下。这样做的初衷通常都是出于对对方的信任,加上双方感情和睦,但到了双方离婚之时,在这套房子的分割问题上则会产生很大矛盾。

这种情况,法院一般怎么处理呢?

让我们看看如下案例!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唐某1(借款人、抵押人)与浦发银行(贷款人)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44.9万元。

2008年7月,唐某1作为买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902室房屋,之后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唐某1一人名下。

2010年2月,王某3与唐某1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子女唐某2。

2013年10月,王某3与唐某1登记离婚。

法院裁判思路

法院认为:

(1)在购房之前王某3和唐某1系男女朋友关系,具有共同购房的感情基础。

(2)通过王某3的银行流水和转账凭证来看,案涉房屋首付款中大部分系王某3支付。唐某1通过微信发送过的财产分配表中也将902室房屋首付款记载为共有财产,从一定程度上也佐证了房屋首付款中部分款项由王某3支付,也是唐某1对房屋属于其与王某3共同所有予以认可。

(3)唐某1提供的国内人才申领表上显示唐某1的月收入为2,500元,唐某1主张其收入中有大部分补贴系现金发放,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从唐某1的收入来看,其经济能力有限,在扣除必要的日常开支外,尚不足以证明其个人具有全部的还贷能力。案涉房屋于2012年一次性还贷,系王某3直接转账40余万元至唐某1银行账户,再由唐某1归还给银行。唐某1认为902室房屋全部系其自身还贷及父母资助还贷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

综合902室房屋首付款的支付情况、银行还贷情况以及双方的收入状况,认定902室房屋属于王某3和唐某1共同所有。

二审法院:

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婚前购房由一方主要出资并登记在对方名下,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婚前出资的性质及房产的归属,婚前该方的购房出资款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法律性质:

(1)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2)系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

(3)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

第(1)、(2)两种情形下,房子一般属于登记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若在婚后共同还贷,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婚后还贷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第(3)种情形下,法院要结合购房时间、双方的感情状况及购房合意、双方经济收入等综合来认定案涉房子的性质,若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要结合房屋贡献、出资比例、结婚年限、感情过错等因素一并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律师建议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买房子并非小事,所花费的金钱可能是全部的积蓄。

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婚前出资购房登记在对方名下,最好在购房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清楚出资款项的性质,并保留好出资凭证、双方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避免感情破裂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