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普法

用法律人的热忱去普法

《玫瑰的故事》之玫瑰归来:“这一次我要拿回属于我的一切”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慧萍律师、杨瑞婷律师 时间:2024-07-09

玫瑰和方协文终于离婚了!在热播剧《玫瑰的故事》中,神仙姐姐刘亦菲扮演的玫瑰遇到了人人喊打的大渣男方协文,扮演方协文的演员林更新一夜之间从“九亿少女的梦”变成“九亿少女的噩梦”。

 

玫瑰敢爱敢恨、明媚热烈,方协文精于算计、控制欲强,面对性格不合的两人,玫瑰毅然选择离婚,除了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玫瑰没有提出其他要求,对财产的分割也未明确提及。选择不主张不代表在法律上无权主张,今天我们从法律角度分析下这段婚姻中玫瑰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

 

玫瑰有权主张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01

公司股权属于玫瑰的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要分割

 

双方恋爱期间,玫瑰为支持方协文创业,拿出自己的全部积蓄出资,帮助方协文建立公司并持有该公司的股权,这部分玫瑰婚前投资的公司股权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后这部分股权仍属于玫瑰个人所有,无需分割;公司股权若在婚内出售的,玫瑰有权拿回这部分财产。

婚后公司在方协文的经营管理下,借助时代的东风,获得快速发展,公司价值自然也涨了不少。对玫瑰和方协文各自婚前所投资的股权在婚后的增值部分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股权增值一般以离婚之时的股权价值减去结婚之时的股权价值来计算。公司后续若在婚内完成出售,双方则一起分割出售款项。

 

02

婚内购买的房产要分割

 

双方婚后购买了一处上海的房产,剧中未透露房产的登记情况,但根据购买时间,结合购房的款项主要来自婚内经营公司所得,且双方对房产归属未有其他特殊约定,这套房产一般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进行分割。

离婚时,房产分割主要有三种方式:

(1)如果一方要房、一方要折价款,房屋产权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偿还剩余房屋贷款,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按房产净值(即房产离婚时的市值减去剩余房屋贷款)的一定比例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

(2)如双方均不要房屋所有权,可自行出售后分割售房款;

(3)如双方均想要房屋所有权,则双方竞价,价高者得,并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

剧中玫瑰离婚后即回到北京,以后不会在上海继续生活,因此玫瑰拿房子折价款的分割方式更适合玫瑰的情况。

 

03

婚内购买的车子要分割

 

剧中方协文的车子换了一辆又一辆,这也属于婚内与玫瑰的夫妻共同财产,车辆的分割方式在离婚诉讼中可参照上述房产的分割方式。需要提示的是,已经出售的车子无法再分割,已用于家庭生活的售车款也无法再分割,若有剩余售车款项纳入动产部分一并分割。

 

04

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动产要分割

 

双方婚内的银行存款一般要分割截至离婚之时的余额,但一方若在婚内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犯另一方财产利益的,对该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仅要分割,而且在分割比例上还有权要求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股票、基金等一般分割截至离婚时的账户余额,可由一方支付对方折价款或直接分割投资份额。

 

剧中方协文大醉之时对玫瑰透露自己这些年赚到的钱比玫瑰、玫瑰哥哥以及他们父母这辈子赚到的都多,方协文的母亲也曾嘱咐儿子不要把自己的收入告诉儿媳。通过种种情况来推测,一向淡泊名利的玫瑰很可能对家庭财产并不是很清楚,而方协文可能存在刻意隐瞒收入、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玫瑰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玫瑰有权主张家务补偿

玫瑰婚后不久即怀孕,并被方协文擅自辞掉工作,此后玫瑰就一直在家生育子女、照料家庭,而方协文的工作越来越繁忙,主要精力都在公司经营上,玫瑰显然承担了更多的照料家庭、养育女儿的职责,正如剧中玫瑰所说“每一天都在陪伴女儿”。因此,玫瑰对家庭的贡献不应被忽视,其有权主张家务补偿。

 

对于与“玫瑰”一样的女孩,律师有这些建议:

1、恋爱期间的财产依法做好书面约定

双方恋爱期间若共同出资购房、购车、合伙开办企业等,建议依法订立书面协议约定好财产的归属和各自的权利义务。

 

2、婚后共同参与家庭财务管理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内夫妻双方要共同参与家庭的财产管理,了解家庭财产情况,对较大额的共同财产支出要经过双方一致同意。

 

3、婚前财产不要与婚后财产混同

对于婚前的存款和婚前的房产、车辆、股权等在婚后出售获得的款项要注意单独存放在一张新的银行卡中,该卡只出不进,避免与婚后财产混同从而被一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离婚时要依法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如果对财产分割事宜不清楚,建议要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帮助厘清家庭财产范围、分割方式和分割比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