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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性功能障碍,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欢律师、孟亚云律师 时间:2024-07-01

小美和小帅相亲认识,相处3个月便步入婚姻,因二人都比较传统,婚前并未发生实质性关系。婚后,小美和小帅逐渐发现彼此的婚姻状态并不如预期中那么美好。

小帅在性方面的功能障碍成为他们婚姻中的一个阴影。她试图与小帅沟通,但每次提及这个话题,小帅总是显得避而不谈,这让她感到更加无助和沮丧,小美想要结束这段关系,那么法律上她能怎么做?

一、小美能否以男方存在性功能障碍为由主张撤销与小帅的婚姻?

答案: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列举规定。但一般而言,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其他疾病能否构成“重大疾病”,应当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审慎认定,不能随意进行扩大解释。

 

北京市海淀法院法官在一份女方起诉撤销婚姻的判决中写道,本案中男方患有勃起功能障碍,属于性功能障碍的一种,根据医学专家的意见男方病情较难被治愈。该与性能力和生育功能有关的疾病能否被认定为“重大疾病”,本院认为,性生活是人类正常的生理需求,是男女结合的婚姻中的重要部分,是生育后代的基本条件,因此,是否具备正常的性能力,往往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缔结婚姻的重要判断标准之一。

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应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男方婚前隐瞒上述疾病,足以影响女方是否愿意缔结婚姻关系,属于婚前应当知情的基本信息,该情况影响女方做出结婚的意思表示及其婚后生活、生育子女等问题,符合撤销婚姻的条件。

综上,如果小帅在结婚之前隐瞒了其患有性功能障碍且该疾病难以治愈,则小美可以在知道小帅病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两人的婚姻。

二、如果小帅婚前已告知小美或者小帅婚后才发现自己存在性功能障碍,小美起诉离婚,法院能否一次判离?

答案:一般不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五种应该准予离婚的情形,其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对于一方患有性功能障碍影响夫妻生活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法典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不会仅仅因为这一个原因就轻易地判决准予离婚,毕竟男方性功能障碍的成因较为复杂,精神心理因素导致的情况也较为普遍,且有些经积极治疗可以痊愈,若遇男方虽然存在性功能障碍的情况,但其一直积极治疗,并极力挽回婚姻,又没有其他的过失过错,女方也无确切证据证明男方的疾病是难以治愈的严重病情,通常不会直接判决准予离婚。

综上,如果小美起诉与小帅离婚,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通常在第一次起诉时判决不准离婚。但第一次不判离不代表女方就无法离婚,若女方第二次继续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会以分居时间达到法定条件判决离婚。

 

三、小美要证明小帅性功能存在障碍,应如何举证?

在诉讼中,男方通常会否认存在性功能障碍,此时,女方需要证明自己的观点,可向法庭提交双方的聊天记录、男方的就诊记录、诊断报告,或者委托正规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男方的性功能进行医学鉴定,只有鉴定结果确实证明男方患有性功能障碍且难以治愈,法院才有可能判决双方离婚。

 

结语

结婚系人生大事,需慎重对待,结婚前务必充分了解并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避免存在严重影响婚姻质量的情形的存在。结婚后发现一方故意隐瞒无法维持婚姻关系的疾病的,及时止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