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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离婚时配偶能分到哪些?

来源: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慧萍律师、杨瑞婷实习律师 时间:2024-06-18

公司股权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一种,离婚时的分割相较于一般财产来说不免更复杂。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就持有某有限公司股权,这部分股权一般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该股权中仍可能有配偶的合法权益,配偶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

 

一、股权在婚后的增值:

视具体情况,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婚前股权在婚后发生了增值,法院会根据增值原因来判定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股权增值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后经营管理或其他付出行为有关,则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股权增值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后经营管理或其他付出行为无关,则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无法要求分割。

案例一

在谭某和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一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003号)中,法院认为:雷某婚前持有新鸿基公司的股权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该公司成立后,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雷某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雷某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因此这部分属于自然增值,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二

在马某和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案号:(2020)鄂08民终285号)中,法院认为:付某1通过行使股东权利间接对公司进行经营和管理,投入了一定精力,因公司经营带来的股权增值属经营性收益,不是自然增值,因此,付某1婚前股权在婚后的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股权在婚后的收益:

视具体情况,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公司通过正常的商业活动产生营收并向股东分配利益,包括现金分红、分配股份等各种形式。法院同样会根据股权在婚后产生的这些收益是否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后经营管理或其他付出行为有关,来认定婚后股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夫妻一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并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则公司的获利一般与股东的经营行为有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上述收益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有权要求分割。

 

案例三

在魏某A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1)长民一(民)初字第3827号)中,法院认为:一人公司中,股权收益既依股权自然属性及法律规定取得,又与股东的经营行为有关,故股权收益属于投资性的生产经营收益,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原告对某某公司享有的股权虽系其个人财产,但该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即原告作为某某公司股东根据其股份比例在婚姻期间应得的所有未分配利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股权在婚后的增资扩股:

需要看增资款项的来源,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可以要求分割。

 

一方婚前的股权在婚后除了会产生增值和收益外,还可能会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进行增资扩股,使股权发生变化。

 

增资扩股后财产性质的认定需要关注出资的来源,若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追加投资取得的公司股权,在夫妻双方无明确书面财产约定的情形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与增加的股权相关的一切收益、增值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有权要求分割。

案例四

在马某和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案号:(2020)鄂08民终285号)中,法院认为:关于马某、付某1婚后增资取得的轻机公司0.5%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8民终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的事实,该0.5%股权系马某与付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取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轻机公司也已经通过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吸纳马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但并未对马某享有的股权份额作出明确约定。

 

离婚纠纷是复合之诉,除了感情纠葛、子女抚养,厘清财产的性质和份额也是重要的问题。提前签署婚内协议、赠与协议等明确股权及其增值等财产的性质,是避免纠纷的有效方式,若没有提前做好风险防范,离婚时更要及时找法律专业人士把关,做好离婚的各方面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