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财产赠与儿子后儿子不尽孝,老人还能再把财产要回来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凝未律师、吉鎏律师 时间:2024-05-21
在我国,父母子女间的亲情联结是很深的。父母常在子女结婚购房、养育孙辈的时候提供帮助,甚至不惜花费毕生积蓄。而子女赡养父母则是一项法定义务,无论是提供金钱上的赡养还是提供陪伴,都是应有之义。
但很遗憾的是,
有些子女在获得父母倾尽全力的帮助后,
却不肯赡养老人。
这种情况,
老人是否有办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其实是可以的!老人可以撤销赠与,要求不孝子返还受赠财产。
这样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如下两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实践中,已有不少老人通过诉讼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例。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3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个这样的案例(蔡某某诉张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
老父母卖掉自己的房子后,把售房款和其他存款给大儿子买新房,并约定老父母与大儿子同住,由大儿子多尽赡养义务。后来老父亲去世,大儿子把共同居住的房子卖掉,并坚持把老母亲送到养老院。老母亲认为,当初赠与购房款是以大儿子负责养老为前提,因此要求大儿子偿付卖房的部分钱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大儿子与父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附有义务的赠与协议,但根据双方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双方事实上形成了附带条件的赠与,即该笔款项是以大儿子履行更多赡养、照顾义务为前提的。
因母子关系恶化,大儿子不再愿意和母亲共同居住,系未妥善完成接受母亲赠与时附带的义务。考虑到大儿子从卖房款中获得的利益、货币贬值及十多年来对母亲日常生活的照顾支付的医疗费等情况,最终法院酌情判定大儿子偿付母亲70万元。
家事案件与普通的民事纠纷、经济案件不同,对人性、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的考量是绕不开的。能将对传统美德的弘扬引入判决之中,也是家事判决的一项魅力所在。当然,如果能以调解方式促使各方协商一致,重归家庭和睦,也是家事案件的另一个理想走向。
愿天下的子女都能明白善待父母就是善待明天的自己。愿辛劳付出了一辈子的父母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