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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取得的股权,是不是离婚就不用分给对方了?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凝未律师、吉鎏律师 时间:2024-05-16

开公司的朋友常会问:

“我的公司是婚前开的,

股权也在婚前就登记在我名下。

这些股权是否就是我的个人财产,100%与对方无关了?”

这,还真不一定~

 

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婚前股权的情况!

 

婚前取得的股权,本身(特别是其在结婚时的财产价值)确实是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变化。但如果股权在婚后有增值,其增值是否全部来源于“孳息和自然增值”,将是判断增值是否是共同财产的重要因素。

如果持股一方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投入物资、劳动、管理,那么婚后股权增值一般属于“主动增值”或“投资”,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持股一方从不参与公司经营,除单纯持股外不为公司做任何投入,那么婚后股权增值通常属于“自然增值”,仍是其个人财产。

 

我们最后来看一些过往案例!

 

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1003号】中,股权增值主要来源于地产市场行情变化,而非主动经营,所以股权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2020)最高法民申1003号:雷某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雷某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雷某转让其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马某、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20)鄂08民终285号】,杨碧薇、仇文等股权转让纠纷案【(2022)鲁02民终2898号】等中,持股一方持续经营公司,具有主动增值行为,婚前股权在婚后的增值被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0)鄂08民终285号:付某1原为轻机公司的原始股东,通过行使股东权利间接对公司进行经营和管理,投入了一定精力,因公司经营带来的股权增值属经营性收益,不是自然增值。

(2022)鲁02民终2898号:在杨碧薇与仇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海丰源公司持续经营。……海丰源公司资产经评估,仅育苗大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价值就已达10,818,375元,远高于仇文的投资款300万元,在仇文与杨碧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是一种复杂的财产,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并总在变动之中。经营者对股权在离婚时要怎么分,也常有误解。如果经营者进行家庭财产规划,最好先向律师寻求专业建议,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