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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学堂:离婚纠纷中如何处理虚拟受限股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12-05

11月28日,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开展第147期家法学堂活动,本期主题是“离婚如何处理虚拟受限股”,主讲人为律师二部苑宝丹律师。

近年来,离婚析产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趋于多样化。除了常见的房产、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游戏账号、宠物归属、股权激励、虚拟股分割等也时有发生。家法学堂上,苑宝丹律师围绕“虚拟受限股”展开讲解。

苑宝丹律师首先为大家梳理了虚拟受限股的概念。虚拟受限股是一种特殊的股权激励形式。从法律上讲,在虚拟股票制度下,员工持有的并非公司真正股票,而是享有该制度的经济受益权,如分红权、资产增值权等,但不能行使表决权、转让权,员工离开公司时,股票一般由公司回购。虚拟受限股的本质是员工与公司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而非股东与公司关系,工会才是股东。因此在家事案件中,若一方持有虚拟受限股,则其分割问题也涉及诸多法律要素。

随后苑宝丹律师结合具体问题,从普遍持股原则、TPU激励计划、购股本金解决机制、饱和配股制度、虚拟股退出机制、退休保留机制等为大家详细讲解虚拟受限股的配套股权激励方法,并按照股权取得时间,归纳以下五个争议焦点:

1.婚前购买,婚后确认登记的虚拟受限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取得的虚拟受限股,婚后的增值或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取得的虚拟受限股,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

4.婚后使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虚拟受限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购股本金涉及案外人出资或借款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交流环节,家与家律师就此类特殊形式的财产分割给出具体实操建议。离婚纠纷中,虚拟受限股的分割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对虚拟股权性质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以及具体的分割操作,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最好请专业律师协助,以确保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通讯员:王凡

摄影: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