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动态

与您分享,我们的动态

家法学堂:继承案例研讨及意定监护实务分享与探索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11-18

11月7日,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开展第144期家法学堂活动,本期共两场分享,主题为“某合伙企业继承案例研讨”和“意定监护实务经验分享与探索”,主讲人分别是律师五部专职律师顾晓荣、律师一部专职律师徐娟。

在继承案例研讨中,顾晓荣律师分享了一起家族巨额财富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生前实控多家不同类型的公司,含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等,且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皆在股东行列。公司旗下关联物业、商务楼宇等大型不动产,不同类型的公司间牵涉商务楼宇作价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不满足法定条件,诸多复杂情况引发家族继承纠纷,子女间财产分割份额难以确认。

针对复杂的案情,顾晓荣律师对案件的时间主线及争议焦点进行了梳理,从各方利益角度出发,进行策略推演,并与在场律师从不同角度探讨了相关继承方案,为复杂型继承份额划分提供了工作新思路。

随后,徐娟律师围绕“意定监护实务经验分享与探索”展开分享。当前主流方式仍是“法定监护”,但随着社会老龄化发展及多元婚恋观念的影响,大众对监护的需求也更加多样,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情况值得进一步探索。

徐娟律师梳理过往经验及前沿理论成果,从意定监护的制度、设立流程、公证程序、监护人人选确定、协议拟定、设定条件达成、生效程序、解除、撤销等方面总结了律师开展意定监护法律服务的相关实务建议,并和在场律师共同探讨了意定监护制度在实践层面的发展和待完善之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制度

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依自己的意思能力预先选任信赖之个人或组织作为将来自己被判断为能力丧失或衰退时之监护人(并不限于法定的监护人),并与之订立意定监护协议,由本人将自己的监护事务(关于生活、疗养看护和财产管理的事务)的全部或部分代理权授予监护人,在本人因年老、精神障碍或其他丧失判断能力的事实发生时协议生效的法律制度。

通讯员: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