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亲子鉴定,法院如何处理?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沈婧律师、任珺律师 时间:2024-11-12
在大多数离婚诉讼中,关于抚养权的分配和抚养费的给付,都是重要的争议焦点。但若是一方对子女的亲子关系都产生了质疑并提出了亲子鉴定申请,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案例分享
案例一
刘先生与张女士诉讼离婚,刘先生认为婚生子并非其亲生,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张女士在收到刘先生的鉴定申请后,感觉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侮辱,不同意鉴定。后经主办法官开导释明,张女士最终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小刘与刘先生确系父子关系。
案例二
高女士与朱先生诉讼离婚,朱先生同意离婚,但以女儿非其亲生为由申请亲子鉴定,并要求原告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10万元。高女士拒绝做亲子鉴定。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先生主张孩子非其亲生,但未能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且高女士予以否认,故依法不予准许朱先生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也对女儿非其亲生的事实予以否定。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女儿由高女士抚养。
案例三
李先生与王女士诉讼离婚,并以儿子非亲生为由申请亲子鉴定;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将要求王女士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孩子的抚养费10万元。王女士同意离婚,但以儿子确系李某亲生为由,拒绝做亲子鉴定,不同意返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女士拒绝做亲子鉴定,但李先生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王女士自认的录音、李先生于婚前三到四个月期间出差的证明,以及宾馆入住记录等,以证明自己在王女士受孕期间未与其在一起,且已形成证据链。
由于王女士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推定原告李先生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李先生要求王女士返还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首先,通过以上人民法院不同的处理方式,我们可以总结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的处理原则:
1.亲子鉴定应以自愿为原则,一方不同意时不能强制;
2.主张亲子关系不成立的一方,负有举证义务,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3.主张亲子关系不成立的一方,如能够进一步举证证明亲子关系不成立,而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想要通过法院来启动亲子鉴定的程序,应当提供初步的证据,如对方在受孕前存在出轨情形等。即使对方不同意亲子鉴定,法院也可依据证据链的完整程度来判定亲子关系是否成立。
其次,如果真的确定孩子非亲生,那么受害方确实可以索赔,但具体赔偿金额,法院一般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双方收入状况、孩子年龄大小等情况综合酌情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