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普法

用法律人的热忱去普法

域外普法:香港法律中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严婷律师、王派实习律师 时间:2023-09-06

众所周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一国两制的特殊国制下保留了原有海洋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判例法系)的法律属性。随着大陆与香港联系愈发密切,以及香港政府积极的招揽人才措施,越来越多的大陆人选择去香港生活并且结婚生子。对于香港婚姻家庭法(family law)的了解变得愈发重要。

 

今天用一篇文章为大家介绍香港法律中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为大家的跨境婚姻保驾护航。

香港的婚姻法采取的是什么形式?

 

香港的婚姻法采取的是案例法与成文法相结合的方式,其主要法律规定是S.20《Matrimonial Causes Ordinance》(婚姻訴訟條例)。除此之外,普通法系根据以往的判例来进行断案的方法同样适用。

 

香港婚姻法中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有哪些?

 

与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无效婚姻是指婚姻的效力自始无效,表达出来的法律后果“就像这段婚姻没有存在过”一样。香港婚姻法中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具体如下:

1、近亲结婚的无效

这里的近亲结婚除了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还包括了道德上的,宗教上的,以及因为社会规则形成的亲属关系,例如收养,继父母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这里的规定和中国大陆基本一致。

但是此处有一条特别的规定:在香港,男方在妻子和岳父都去世的情况下,与岳母的婚姻是有效的。

 

2、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

在香港,未满16周岁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3、未经宣誓登记的婚姻无效

与内地不同,香港是信奉基督教的特别行政区。任何在香港申请结婚的男女,必须向婚姻注册官送交婚姻申请书,并作出誓章,证明该婚姻无任何法律上的障碍。结婚必须注册并在有执照的教堂内进行,主持婚姻的神职人员必须有正式的资格。否则婚姻将会无效。

4、重婚的婚姻无效

香港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婚姻无效。

 

5、同性婚姻无效

香港目前还不认可同性之间的婚姻,但值得注意的是,变性人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变他/她有权以新的性别结婚。

 

一国两制,求同存异,香港的司法独立给我们提供了多元的可能性以及相互学习的机会。了解香港的婚姻法不仅可以帮助大家在进行跨境婚姻时少走弯路,也可以协助律师朋友们更好的处理涉外离婚案件。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