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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去世后,如何保障老伴“老有所居”?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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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张阿姨与先生老田是半路夫妻,婚前有个儿子小张,名下还有一套房屋。与老田共同生活的十几年中,先生老田一直对她呵护有加,孩子小张十分上进,工作辛苦但收入不高。

 

近期张阿姨预感自己的身体不适,想要立份遗嘱妥善安排。她既想把婚前的房子留给儿子,又想保障老伴可以一直住在这个房子里,于是她找到了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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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张阿姨的意愿、财产情况及实践经验,我们给出的方案是:

1.张阿姨设立遗嘱,约定房屋由儿子小张单独继承,且约定在老伴儿生前,儿子不得将房屋进行处分;

2.生前就为老伴儿在房子里设立居住权并进行居住权登记。

 

这样安排既能实现房屋最后归孩子,又能保障老伴儿生前可以一直住在房子里,而且儿子还无法将房屋售卖,防止了老伴儿老无所住的情况发生,妥善地解决了张阿姨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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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1.居住权的设立需要以书面合同为基础,并办理居住权登记;

2.居住权设立后不得转让、继承;

3.我国法律没有对居住权的期限做限制,居住权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4.居住权目前只能设立在住宅上,非商用建筑、商住一体建筑、农村房屋、小产权房等实践中无法设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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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民法典》中新规定的“居住权”制度,确实为实践中一直存在的老年人居住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实践中确实也存在许多规定不完善的地方,如何合法有效地通过设立居住权保障居住权益,对于老年人朋友们来说至关重要,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遇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