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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处理管辖权异议申请?离婚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权异议,你了解多少?

来源: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慧萍律师、姜雯泽实习律师 时间:2023-02-07

管辖权异议是指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法院予以审查处理的程序规范。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非必经程序,

但很多被告喜欢申请管辖权异议?

为什么呢?

让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小米和小凯协议离婚不成,小米为了尽快离婚,起诉到小凯身份证上登记的户籍区上海市宝山区,要求离婚。小凯收到起诉状之后,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早就搬到静安区居住。经审查,宝山区人民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把案件移送给了静安区人民法院。

 

小凯为什么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呢?提出之后,案件会如何进展呢?且看下文分析。

 

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原则上:“原告就被告”

离婚诉讼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则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特殊情况:“被告就原告”

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则是“原告就被告”,特殊情况下也会“被告就原告”,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且被告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的人或者宣告失踪的人;

(2)被告失去人身自由的诉讼: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作用是什么?

(1)避免地方司法保护

当事人常常会担心地方司法保护主义,偏向选择在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进行诉讼。尤其是在家事案件中,各地的风俗习惯也会对法官裁量造成一定的影响;

 

(2)降低异地诉讼成本

异地诉讼会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包括往返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等。出于降低诉讼成本的考虑,案件当事人会申请管辖权异议;

 

(3)有利于离婚诉讼谈判

在离婚案件中,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谈判技巧之一。可以通过申请管辖权异议来拖延诉讼,或故意给对方制造诉讼障碍,来为自己的离婚诉讼谈判创造机会。

 

申请管辖权异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总结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如下:

(1)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案件被告。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只能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不能对第二审民事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3)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时间:被告收到起诉状后15日之内向法院提出。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或者被告已经应诉,案件已进入实体审理的,受诉法院则有权管辖。

 

如果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后没有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则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4)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方式:需书面形式提出。

(5)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证据材料:被告的居住证或被告居住小区居委会出具的在某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两个文件均可以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法院如何处理管辖权异议申请?

法院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之后,如果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如果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于10日内上诉。异议解决前,法院不得进入实体审理。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将管辖权异议申请相应的流程总结如下:

在离婚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一种常见的诉讼程序,在答辩期内被告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在离婚纠纷中,把握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法规,在恰当的时候及时运用,可能会对案件的推动乃至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但如果使用不当,也会产生消极影响,需要把握好节奏、合理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