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凝未律师做客《夜线约见》,解读山西大同未成年人欺凌事件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杨舒涵实习律师 时间:2023-10-11
9月28日,徐汇区妇女儿童维权实训基地负责人、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凝未律师受邀做客上海电视台《夜线约见》节目,与静安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主任陈小文,围绕山西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发生的未成年人欺凌事件进行讨论。
案件简介
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因赵某某、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赵某某、晋某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话题一
工作组通报中的处理情况,是顶格处理吗?
李凝未律师表示,从现有法律框架下来看,针对两名未成年人加害者几乎是顶格处理了。但是从朴素的、民众的价值观来看,处罚结果还是相对温柔的。因为这样的伤害对于受害者来说,很有可能是持续终身且难以抹平的,而反观施暴者已经或可能受到的处罚,这样的惩罚结果和受害者遭受的伤害是不匹配的。
▶▶话题二
通报处理结果显示,公安机关对两名未成年人施暴者进行了“训诫”,训诫在法律上指的是什么?
对此李凝未律师做出解答,她表示训诫,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妨害社会管理或司法秩序等行为,但程度较为轻微,尚不构成或不需要行政、刑事处罚的,由相关机关,比如说公安机关,对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不得再犯的一种措施。实践中一般是公安机关出具《训诫书》并向被训诫人宣告。另外,训诫并不会记入未成年人的档案。
▶▶话题三
通报处理结果显示,公安机关责令两名未成年人施暴者接受心理辅导,心理辅导的作用会有多大?
静安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主任陈小文老师表示,施暴者需要接受心理辅导,但心理辅导要起作用,必然不是一蹴而就,必须做好长期的准备,转变施暴者的异常心理可能会比对受害者的心理辅导更加困难。
另外,对受害者的心理辅导也非常重要,并且不能是一次性的,必须是长期跟踪式的。专业人士、学校、父母需要阶段性地对孩子的变化进行评估,调整方案,甚至改换环境。
▶▶话题四
这次处理结果中没有提到“专门学校”,这两个未成年人施暴者是否可以送进专门学校?
李凝未律师表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话题五
如果本次事件的施暴者是成年人,其是否构成犯罪?
李凝未律师表示,如果本次事件的施暴者是成年人,其行为明显构成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此类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定性为严重不良行为。
▶▶话题六
当前是否出现了犯罪低龄化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原来的刑事责任年龄由原来法定的十四周岁下调为十二周岁,是否有必要继续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李凝未律师表示,当前犯罪呈现低龄化的趋势,很多恶性案件引起公众的关注。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刑法对此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社会及未成年人的发展趋势来看,有必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后续互动环节,陈小文主任认为本次案件的学校并没尽到安全教育责任,虽然校园欺凌事件通常潜伏在平静表面,但学校应当关注到学生出现的异常心理、情感波动。李凝未律师认为建立少年司法制度是个很好的思路,因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受害方是比他更弱小的未成年人,因此有必要针对未成年人建立专门的司法制度。
针对校园欺凌事件,家庭不能漠视,学校不可放任,制度建设亟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