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联“领头雁提高班”在家与家举办培训活动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0-08
9月26日,2023年上海市妇联系统基层“领头雁提高班”妇女婚姻家庭权益调解实训活动在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举办。本次活动由上海市妇联组织部、上海市妇女干部学校主办。上海市各街、镇妇联主席、干部参加本次活动。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欢、资深律师王丹丹、实习律师曹志成以及妇联干部学校成员代表通过“模拟法庭”,呈现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帮助在场妇女干部身临其境感受案件的审理过程、争议焦点、调解要点等,进一步增强妇女干部实务调解能力和维权能力。
担任“模拟法官”的张欢律师对本场模拟法庭进行总结。张欢律师从案件本身出发,分析自己的庭审思路,主要分为以下五个方面,也是妇女干部们在调解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
1.妇女儿童遭遇家暴的情况。应当固定家暴发生时的视听资料,及时报警并验伤,争取出具家暴告诫书,必要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
2.抚养权问题。一般情况下,2周岁以下的孩子,处于哺乳期,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女方明显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2~8周岁的孩子,法院会综合父母的抚养现状、抚养条件,以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判决。8周岁以上的孩子,在父母不存在明显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下,法院会重点考虑孩子本人的意愿。抚养费判定标准,法院会根据对方收入、当地物价水平以及孩子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判定。
3.房产分割问题。对于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法院会综合双方出资、婚龄、是否存在婚内过错、照顾女方及孩子等因素酌定分割比例。
4.家务补偿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家务补偿金额具体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综合一方劳动付出具体情况、另一方的收入情况、婚龄、当地物价生活水平等由法院判决。
5.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下半场活动伊始,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谭芳律师为妇联干部们介绍了徐汇区妇女儿童维权实训基地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谭芳律师表示,实训基地将不断深化法律专业特色,在普法、维权、调解工作等方面继续努力,并让广大妇女干部在课程培训后,能够真正意识到维权工作的重要性,发自内心热爱这份事业,为更多妇女儿童带去帮助。
随后,王丹丹律师为妇女干部们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结合实际案例,展开实务分享。王丹丹律师重点解析了“一法一条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即人身人格权益、劳动权益保护、财产与婚姻家庭权,为妇女干部在妇女婚姻家庭权益调解方面的工作提供了新思路。
家与家始终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与全国各地基层妇联组织保持着友好往来。2023年创新“模拟法庭剧本杀”项目,以沉浸式普法为特点,以妇女干部能够“听得懂、学得进、记得牢、用得上”的方式展开普法教育,加深各级妇联干部对“一法一条例”的理解,为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儿童的良好氛围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