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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VS知情权 法律优先保护谁?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9-22

9月14日,上海家与家律师所事务所开展第95期家法学堂,本期的内训主题是:隐私权VS知情权,法律优先保护谁?主讲人为律师四部资深律师孟亚云。

在以往的婚姻家事案件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夫妻一方怀疑另一方出轨,凭着简单的想法自行收集证据,却因为取证手段不当,侵害个人隐私权,最终被认定为证据无效”的情形。网上甚至出现了“正确查看配偶手机”的“攻略”,一时间众说纷纭。

 

夫妻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界限模糊,导致两者冲突不断加剧。

 

那么,夫妻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界限如何认定?

一旦出轨的隐私权都得到保护和尊重时,

受害配偶方的权利又该如何安放和维护?

 

针对这些问题孟亚云律师以案说法,与在场律师展开实务研讨。

家法学堂上,孟亚云律师首先带大家回顾了配偶权的定义——配偶权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由夫妻双方专属并且平等享有的,其他任意第三人不得侵犯的夫妻特定身份的权利。包含同居权、忠实请求权、相互协作权、日常家事代理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孟亚云律师结合具体案例焦点,辨析了多种非法的证据取得方式,从立法层面、实践层面讲解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时是如何进行权利平衡和取舍的。

分享交流环节,律师们围绕夫妻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界限展开讨论,明确了不同情境下的优先级、审查要件、证据的合法获取方式等,不断夯实基础。

 

律师视点

 

1、配偶一方行使知情权也应在合理范围内谨慎行使权利,做到目的合法、手段合法,不得随意扩散、泄露或宣传。

2、无限扩大夫妻一方的隐私权保护,将损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侵犯隐私权的认定需要结合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等综合判断。

3、在离婚案涉隐私性证据效力认定中,应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为一般审查要件。对于隐私性证据的采用,应当强调合法性,非法证据因其本身的不合法性和恶性的示范效应,不为法律及社会所提倡。

4、取证时尽量做到目的和手段皆正当

(1)优先收集对方自认的证据,如保证书、悔过书、承认出轨的录音、聊天记录等;

(2)主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如同居小区的监控录像、私生子的出生证明、开房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

(3)借助其他机关的材料,如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方单位的党内处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