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凝未律师做客《法眼看天下》,探讨“未成年人安全保障责任”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8-31
8月22日, 徐汇区妇女儿童维权实训基地负责人、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凝未律师做客上海新闻广播《法眼看天下》栏目,与华东师范大学曾凡林教授共同探讨“未成年人被吸入排水口溺亡”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以及如何避免类似现象发生。
案件简介
案件一:湖南桃江紫金湾欢乐王国水上乐园工作人员,在清理垃圾时不慎被吸入排水口,不幸身亡。
案件二:广州番禺一未成年人在小区泳池游泳,一条腿被吸入泳池排水口,不幸溺亡。
法律责任的考量
李凝未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道,上述两个案件都属于侵权案件,其中,水上乐园事件还可能涉及劳动者工伤的情况。具体应当从四个方面考量。
第一点,确认是否有侵权行为。就溺水事件而言,即判断相关主体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点,是否有损害结果发生。最终导致受害者死亡,则存在损害结果。
第三点,判断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点,过错分配问题。无论是水上乐园经营者还是泳池经营者,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则要承担责任。但如果相关设备生产者、受害者本人或其他第三方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对应的责任。此外,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还需要考量监护人是否履行看护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
1.风险预警提示
2.危险消除措施
3.事后补救措施
案件要点解读
案件一:水上乐园员工在工作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责任或问题?
解读:工作人员如果在日常工作中有严格的操作手册,例如要求在排水期间,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清理,如果其自身违反该手册要求,则需要承担一定责任。(本案并不明确是否存在工作手册,请勿过度解读)
案件二:未成年人泳池溺水,其家长的监护责任做到了吗?
解读:孩子在水下遭遇危险。作为监护人,即便在岸上实时观察孩子的情况,也可能无法预知会存在溺水的危险,也无法及时对孩子进行有效救助,因此就本案目前了解的信息而言,不应扩大监护人看护义务范围,超越合理范畴对监护人提出过高要求。
华东师范大学曾凡林教授结合自己的主要研究方向“儿童安全”展开分享。曾凡林教授讲道,在任何一个环境下,儿童发生意外的概率总是会存在的,由于儿童身份的特殊性,该人群不太能自己保护自己的安全,因此作为经营方,应当考虑到提供的服务有什么特点,客户有什么特点。
而作为家长,也要充分考量孩子可能面临的风险,结合孩子的性格、能力,为孩子选择更安全的活动项目,既让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有更多体验,又能最大程度保障孩子的身心安全。
防患于未然,远比出发生险情再去补救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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