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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芳律师做客上海新闻广播《市民与社会》节目,解读“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热点话题

来源: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2-06

“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

是在保障第三者和私生子的权利吗?

是在鼓励未婚先孕的行为吗?

 

请听谭芳律师在《市民与社会》节目中与主持人秦畅、刘长庚博士,如何看待这类观点,如何解读“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

2月1日,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谭芳律师受邀做客上海新闻广播《市民与社会》直播间,与主持人秦畅、上海理工大学网络与新媒体系刘长庚博士,对“生育登记取消婚姻限制”热点话题展开解读。

 

节目中谭芳律师首先追溯了生育登记的前身其实是准生登记。夫妻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会获得准生证去办理准生登记,在生育孩子后才能享受到相应的生育福利。2016年1月1日起,二胎政策正式实施后,准生登记改为现在所说的生育登记。

 

对于生育登记松绑,四川省并非首例。

针对此话题中最有争议的部分——有些人认为此举保障了第三者和私生子的权利,是鼓励未婚先孕的行为——谭芳律师解答道,其实,从之前的婚姻法,到如今的民法典,在法律设置上,非婚生子女一直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现行的民法典,还把原婚姻法规定的“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改为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可见,此修改在进一步强调,除个人以外,任何组织同样要尊重和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比如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户口、入学等和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有关单位就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在生育登记方面,非婚生子女当然也应当享有同等权利。

从这个角度讲,本次四川省“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措施的出台,并不属于创新和突破法律的规定,而是对法律规定的落地和执行。

 

四川省卫健委官网印发《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是四川省卫健委作为行政部门,为了做好生育登记所执行的一项措施,是在以实际行动来解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问题。

 

如今,人们对婚姻、对生命这件事情的观念正在悄然变化。

 

刘长庚博士讲道,网友对于该政策高度关注,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人口趋势的大背景,另一方面是中国根深蒂固的家庭观念。其实这一措施本身就是法律已经形成并认可的一项权利,非婚生子女的教育、继承权、户口等问题都是能够得到法律保障的。

 

秦畅老师提到,家庭的稳定性、夫妻间的忠诚度,这两点已经成为了我们主流文化中倡导的价值观。那么网友所担心的重婚或婚姻当中的过错行为应当从什么渠道解决?

 

谭芳律师认为,“女性的地位与经济能力在逐步提升,女性经济独立的背后,更多是其人格上的独立,更能说明女性一个人也可以很好地养育孩子,她拥有与孩子共同面对这个世界的勇气和责任。”

最后,谭芳律师还分享了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婚前协议业务中观察到的现象。90后在“AA制”的生活中长大,很多小夫妻会选择通过签订婚前协议的方式,约定财产问题及未来生育几个孩子、孩子的姓氏等问题,充分尊重对方的想法。在青年一代的观念中,他们更注重契约精神与法律精神,签订婚前协议的目的,就是让双方的感情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当今社会,由于时代的变迁,会产生不同的代际之间的冲突,而在代际冲突背后,是传统与现代的激荡,是对同一问题不同的看法。我们希望,此类问题的讨论能够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公开,如此,大众才能更加关注和思考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等问题,才能帮助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向更高水平。

 

通讯员:万宜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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