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自愿净身出户,离婚后还能重新分割财产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桂芳芳律师、李慧萍律师 时间:2023-08-15
很多夫妻协议离婚时,一方为了快速离婚,可能会以“净身出户”作为交换条件。但是,离婚之后,有人可能会以各种理由反悔,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来了,反悔方的要求能实现吗?法院会怎么判呢?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新疆有一则案例冲上热搜,具体情况:2009年1月,卡某(男)与帕某(女)登记结婚,结婚13余年后,帕某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且男方有家暴倾向,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当时帕某执意要离婚,因此双方通过调解离婚,约定一套70平米的安居房、一台电动车、两头牛等总价93200元的共同财产归卡某所有,帕某除了小儿子阿某以外其他财产自愿放弃。
然而,离婚2个月后,帕某因反悔再次来到当地法院,辩称放弃的所有财产是与卡某维持婚姻关系时两人的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调解书上的财产。
巴楚县人民法院琼库尔恰克人民法庭经审理认为,因帕某在调解书未生效前提出异议,且调解系双方基于离婚这一前提,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的整体处置。虽然帕某签署离婚调解书时,自愿放弃案涉共同财产并共同财产归卡某所有,但考虑到帕某当时的决定是在被卡某家暴后心灰意冷时做出的。另外,帕某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的财产处理协议,多伴有感情因素,对帕某不公平。故对帕某要求撤销调解书将共同财产确定归其所有的主张,予以支持。
这个案例,法院是否将全部财产确定归帕某所有,我们无法得知。当然,实践中这种将财产全部判归一方的案例极其少见。
上述这个案例是法院调解离婚。以下是协议离婚的案例,也是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情形。
Q1:“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具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
实践中,离婚协议有效的三个要件:
(1)离婚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离婚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工作人员都会单独询问双方的意见);
(3)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
因此,如果离婚协议符合上述几个条件的,视为净身出户方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跟财产,可以认定为有效。
Q2:什么是人离婚后,“净身出户”的一方主张被胁迫、被欺诈才签署的《离婚协议》,该方可以撤销《离婚协议》吗?口普查?
答: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以及孩子抚养的部分,因为涉及身份关系,不能撤销。但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撤销。
但财产分割内容是否可以撤销,取决于主张被胁迫、被欺诈的一方所说的胁迫、欺诈情形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胁迫”、“欺诈”。
首先,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欺诈”、“胁迫”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签署离婚协议时,确实因为被殴打、被威胁或被恐吓而签署的离婚协议(建议在离婚登记时,可以选择告诉民政局的工作人员);
(2)离婚后,发现子女为非亲生子女;
(3)对方以暂时分开冷静一段时间后再复婚为由而签署离婚协议,对方又拒绝复婚;
(4)离婚时不知女方婚内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怀孕而签署离婚协议。
其次,请求撤销方的举证要求非常高,通常需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如签署时的录音录像、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否则法院会径直以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为由驳回撤销请求。也就是说,要证明被胁迫,举证责任会很重。
Q3:离婚后,净身出户一方变得经济困难,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吗?
答:不可以,除非获得财产的一方自愿同意将部分财产让渡给净身出户方。
根据法律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净身出户一方才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方案,“出现经济困难”不是撤销的法定事由;因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净身出户一方同意签署离婚协议,是该方经过充分思考之后的决定,他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Q4:主张被胁迫、被欺诈的一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有时效限制吗?
答:有的。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删除了“一年内”提出撤销财产的时间规定。但目前通常认为,应当适用总则编关于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权利行使的期间仍为1年,但起算点不同,在受欺诈的情形下,应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而不是原来规定的离婚之日;在受胁迫的情形下,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另外,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自离婚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即消灭。
通过本文分析可以发现,文章开头的案例是一个非常特别的个例,不建议模仿案例中的女子,因为各地司法实践也不太一样。
最后,善意提醒大家,不要在离婚时冲动放弃本属于自己的财产。毕竟事后反悔,不一定能再次重新分割共同财产,除了你自己,没有人能为你的冲动买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52条所称的胁迫。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