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癌求助,丈夫以感情破裂为由拒绝,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吉鎏律师 时间:2022-12-23
相信很多人都听过这样一句古话:“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现实中,这样的情况似乎也并不少见。然而,我国法律已经明确将夫妻间相濡以沫的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定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让我们一起看一则最近登上热搜的新闻。
在湖南岳阳,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徐某和童某婚后在浙江打拼,2014年,妻子童某回乡育子,徐某留在浙江务工,两人长期处于分居状态。2022年,童某确诊乳腺癌向丈夫徐某求助,徐某则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拒绝,童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
岳阳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性,不受夫妻感情好坏的影响。本案中,徐某和童某两人系合法夫妻关系,徐某仍是扶养人,须在能力范围内为童某支付扶养费。
从司法实践看,夫妻之间互负扶养义务一般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双方是经过合法婚姻登记的夫妻,且婚姻处于存续期间;
2、一方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确实需要扶养;例如:因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生活水平将急剧下降、不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生平。
那么不履行扶养义务有什么后果呢?
1、如无独立生活能力一方起诉且法院审理确认满足法定情形,则另一方需支付扶养费。扶养费标准一般参考无独立生活能力一方实际需求、支付一方的经济能力及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确定。
2、拒不履行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遗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遗弃罪作出了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曾经的评述: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