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普法

用法律人的热忱去普法

离婚时谁都不愿抚养患病孩子,这婚离得成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2-20

在对的时间遇到对的人,是人们对于婚姻共同的期待,可现实有时难尽人意。生活中不仅有父母双方为争夺抚养权大打出手,还有为不要抚养权对簿公堂的情况。

 

我们先来看一则真实案例!

张先生与钱女士自由恋爱,感情一直比较稳定,二人婚后不久,钱女士怀孕生子,小生命的到来让这个小家庭喜上加喜。然而,孩子出生后被诊断为大脑及语言发育迟缓,对双方来说这无异于晴天霹雳。之后钱女士决定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几年来钱女士认为感受不到张先生的支持和关爱,心力交瘁,小夫妻二人争吵和矛盾不断,产生隔阂、渐行渐远。最终钱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二人在法庭上多次表示同意离婚,但无法接受由自己抚养这个患病的特殊孩子。

 

父母是否可以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个人是不能自行处置的。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无论劳动能力、经济条件、是否愿意照顾等,都应当依法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顾义务。

 

离婚时双方都不想抚养子女,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离婚时即使双方都不想要孩子也不能不负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二人都不愿意抚养孩子,由法院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判决。

 

离婚时夫妻双方是否能轮流抚养子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也有关于"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婚姻家庭倡导性规定。

 

上述钱女士案中夫妻俩均拒绝直接抚养智力发育迟滞的孩子,不履行抚养义务,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有悖传统的伦理道德。因此在实践中,还有一种裁判方式是法院判决父母双方对孩子进行轮流抚养。涉及特殊儿童的抚养问题,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保护好特殊儿童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可达成离婚且孩子由双方轮流抚养的调解协议。

 

关爱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抚养子女的重要内容,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在孩子教育、成长等问题上夫妻应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尽可能降低给孩子造成的心理伤害,努力为孩子营造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切莫对孩子有抛弃或者遗弃的行为,别让婚姻家事纠纷变成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