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妻子腹中第5胎又是女儿,丈夫竟要求离婚?律师的几点专业意见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慧萍律师 时间:2022-11-18
日前,一则新闻冲上了热搜,一名女子已生四名女儿,却在意外怀了第五个孩子时被丈夫要求离婚。这名女子称,因为丈夫怀疑这次怀的又是一个女儿,所以提出了尽快离婚的想法。
二人达成一致离婚,离婚后孩子全部跟着妈妈,男方每月支付共计一千元的抚养费,平均每个孩子两百元。女子在浙江打工,平时带着4个孩子上班。
这则新闻引发了网友热议,有的人认为男方在女方孕期离婚太不厚道。有人认为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太少。律师怎么看?
01
女方还在孕期,男方能向法院起诉离婚吗?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到分娩或终止妊娠的这一段期间,分娩是指胎儿脱离母体作为独自存在的客体的一段时间,只要有分娩的事实,无论分娩方式、娩出胎儿是否存活,都是分娩;终止妊娠是指母体承受胎儿在其体内生长发育的终止,包括自然终止和人工终止。
法律对男方此期间行使离婚请求权进行了限制,旨在保护妇女、胎儿、幼儿的身心健康。从生理角度,女性和男性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别。在怀孕、分娩后一年或终止妊娠时,女性的身体和心理都处于特殊时期,身体虚弱、行动不便、需要帮助,心理上也较为脆弱,需要关心抚慰,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丈夫有义务在这段时期履行该扶助义务。
但是,法律并没有完全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请,也是可以判离的。所谓“确有必要”的情形,一般指女方存在过错,或未尽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具体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如果夫妻间达成协议离婚的一致意思表示,也为法律所容许。
02
女方能否要求直接抚养全部四名子女?
法律条文上并没有对多名子女具体由父母哪一方抚养作出规定或限制。
如果是诉讼离婚,法律会根据子女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般来说,不到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两到八周岁的子女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而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则要尊重孩子本人的真实意愿。判决全部四名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在司法实践中亦有此前例,与法律不相违背。
如果是协议离婚,则是尊重夫妻双方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如果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女方直接抚养四名子女,法律也认可此类的离婚协议。
03
男方每个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合适吗?
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以离婚时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费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果没有固定收入,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本案中,男女双方已经达成了男方支付每名子女每月200元抚养费的离婚协议。如果由法院判决,需要看子女实际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综合判断。在生活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司法实践确有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支付每名子女每月200元抚养费的情况。本案中的女子生活在浙江,相对于当地的生活水平来说,每名子女200元每月的抚养费略低。
如果抚养费数额偏低,无法涵盖子女的正常生活支出的话,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也可以提起增加抚养费之诉。如果父亲有负担能力,并且原本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有其他的正当理由,法院一般也会支持让父亲适当增加抚养费。
我国法律秉持着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理念制定及施行,弱势方应在面临不利境地时,寻求法律和妇女儿童保护组织的帮助,避免像本案中的女方一样,因达成协议而造成财产上的不利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