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再婚再育,竟起诉儿子降低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慧萍律师 时间:2022-11-17
近日,一位父亲起诉5岁的儿子,要求降低抚养费,引发网络热议。有网友对此事表达了强烈的不满,认为是极不称职的做法,也有网友说,如果这位父亲确实无力继续支付抚养费,降低数额是他的权利。
具体情况是怎么样呢?让我们先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例简介
李兵与妻子王源(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于2017年离婚,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儿子由王源抚养,李兵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儿子3岁起,李兵与王源约定在原抚养费的基础上增加200元,教育、医疗费用双方另行均摊。然而,两人离婚后,李兵很少看望王源母子俩;有时抚养费还一拖再拖,甚至有一次,王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2020年李兵再婚,很快要迎来他的第二个孩子。2021年年初,李兵以疫情对收入的影响和再婚再育的压力为由,与王源商量,降低儿子的抚养费,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李兵将5岁的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将抚养费降低至每月1000元。
最终,法院并未支持李兵的主张,仍然维持原抚养费数额约定。
案例评析
1、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李兵的诉请?
律师分析:李兵的诉请没有得到支持,主要因为他的理由不具有法律认可的“合理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的离婚调解书是对身份关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进行的综合性处理,王源此前已经在财产分割上做出较大让步,现在单独降低李兵的抚养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2)儿子每月综合开销在4000元左右,就职于国企的李兵完全能负担原定抚养费,降低数额却会加剧王源的压力;
(3)李兵再婚再育是其主观选择而非客观因素,不能因此加重王源负担,降低儿子的生活质量。更何况,直至起诉时,李兵的第二个孩子也并未出生。
因此,在原定抚养费标准未明显过高,李兵负担能力也没有显著下降的情况下,其下调抚养费数额的要求自然难以得到支持。
2、实践中,法院支持降低抚养费有哪些情形呢?
司法判例中,降低抚养费的裁判标准主要聚焦于支付方负担能力和子女需要是否出现显著变化,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2016)京01民终1241号】抚养费支付方失业,再婚后另有子女需要抚养
案例1:杨某原承诺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给儿子。但他离职后一直处于失业待岗状态,且已再婚育有一子。法院认为,杨某收入水平和抚养压力确有变化,酌情降低抚养费至2500/月。
(2)【(2016)宁01民终763号】抚养费支付方失业,且原定抚养费明显超出子女实际需要
案例2:离婚协议中李某某承诺,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不包括教育、医疗费)给5岁儿子,且财产均归另一方所有。后来李某某失业且未找到工作。法院考察当地生活水平后,认为5000元/月远超出5岁孩子实际需要,且目前李某某的负担能力无法满足原定抚养费标准,因此抚养费降低至2000元/月。
(3)【(2021)辽01民终10636号】抚养费支付方服刑期间无法工作
案例3:张某原承诺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随后张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法院认为,张某服刑期间无法工作,负担能力确有下降,降低服刑期间的抚养费标准至2000元/月,但其劳动能力未受影响,因此服刑结束后仍按原标准支付抚养费。
(4)【(2018)川1781民初1976号】抚养费支付方患重大疾病,明显影响经济状况
案例4:刘某在离婚协议中承诺,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后刘某患重大疾病,且另负100万元债务。法院认为,刘某已经身患重大疾病,经济确实出现困难,因此酌定调整抚养费为916元/月。
实践中,法院对于是否降低抚养费、费用降低数额的裁判十分慎重,相应主张得到支持的案例较少,即使支付方收入水平、抚养压力出现变化,也仍然会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案例延伸知识点
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还需要知道哪些抚养费的相关知识呢?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抚养费纠纷中的高频问题吧。
1、抚养费支付方有权要求降低抚养费吗?孩子可以作为被告吗?
可以。抚养费支付方有权基于实际情况变化,要求调整抚养费数额,但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取决于理由是否正当。
孩子作为被告,是因为其是抚养费的直接相对方。作为自己案件的当事人,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但是,孩子通常属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当然,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
2、对方拖欠抚养费,怎么维权?
直接抚养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具体路径选择如下:
(1)协议离婚且已经约定抚养费事宜的,可以持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履行协议内容。如果胜诉之后,对方仍不支付的,可以持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诉讼离婚且裁判文书中规定抚养费事宜的,可以直接持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中未涉及抚养费或约定不明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抚养费拖欠时间过长,尤其子女成年后,还能否通过诉讼追索未成年期间拖欠的抚养费,实践中存在争议。
有法院认为,抚养费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不应当受诉讼时效限制,而且如果拒绝这一请求,有助长拖欠抚养费至子女成年,以逃避法定抚养义务的风险。也有的法院认为,抚养费是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子女成年后这一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成年子女不能主张过去享有的权利。
3、能拒绝拖欠抚养费的一方探望孩子吗?
不行。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但是,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与抚养费支付义务各自独立,不互为前提。也就是说,抚养费支付方不能因为无法探望孩子而拒付抚养费,直接抚养方也不能因为对方拖欠抚养费而不允许其探望孩子。
4、离婚协议能约定一方不付抚养费吗?能反悔吗?
可以,但一般不能反悔。离婚协议约定直接抚养方完全负担子女开销,且这一方有能力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所需的,另一方可以不支付抚养费,该约定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该遵守。
前述约定一般不能反悔,但是,如果抚养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要时孩子也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超出原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如孩子的生活、教育需求明显增加,直接抚养方负担能力出现显著困难,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离婚并不影响父母的身份和角色,充满爱与安全感的环境才能让孩子健康成长。处理抚养费的纠纷,应该多从孩子的角度出发。给孩子提供充分的支持与鼓励,才能最大程度降低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对孩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