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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一方是否能单独给孩子改姓?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1-14

离婚后给孩子改姓这种事情在现实中存在不少。虽然孩子可以跟父亲姓,也可以跟母亲姓,但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孩子还是跟父亲姓的比较多。

而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未成年的孩子往往会交由一方进行抚养,孩子若跟母亲,母亲就可能会给孩子改姓,尤其是母亲之后要组建新的家庭时,也可能通过更改孩子的姓氏希望更快建立新家庭的感情。

 

那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父母是否可以单独决定给孩子改姓?

在回答这一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法律上对自然人姓名的规定:

在法律上,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他人的主体标识,自然人拥有姓名权,即有权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利。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就应有代表自己的专有符号,但自然人出生后,因无行为能力,就由其监护人来命名,一般也就是由父母来给孩子取名。自然人成年并取得完全行为能力后,就有权依据自己的意志变更自己的姓名。

而对于孩子的姓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也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孩子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也可以选取扶养人的姓氏,但这都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

然而父母虽然可以代替未成年的子女取名,但并不意味着父母离婚后,一方想要单独变更孩子姓氏就可以任性而为之。

 

案例一

牟某福与苏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牟某宸,离婚时双方约定牟某宸由苏某抚养。随后苏某再婚,并将牟某宸更名为周某翊。牟某福得知后,将苏某告上了法庭,主张孩子姓名的更改未经其同意,且更改后的姓名既不随生父姓,亦不随生母姓,苏某擅自更改儿子姓名的行为,损害了牟某福的利益。

法院认为,牟某福与苏某的婚生子牟某宸系无行为能力人,其姓名的更改应由其监护人协商决定。苏某单方面将儿子的姓名更改为周某翊,侵害了牟某福作为亲生父亲的命名权。最终,法院支持了父亲牟某福的诉求,要求苏某30天内恢复孩子原来的姓名。

 

通过上面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知:父母一方在离婚后并不能单方给孩子改姓。法院的判决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9条规定了,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对于离婚后孩子的姓氏变更问题,不仅可能会引起父母之间的纠纷,实践中还有不少因变更孩子姓氏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我们来看一下:

 

案例二

在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贺某与茫崖市公安局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贺某离婚后,约定由前妻薛某直接抚养孩子,随后薛某未与贺某协商,给孩子改姓为薛,并在公安局成功办理了登记。原告贺某随即起诉了为薛某办理变更的茫崖市公安局。

法院支持了贺某的诉求,主要是依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法院认为,被告茫崖市公安局在收到薛某的申请后,未对薛某与原告贺某对子女的姓名变更一事是否协商一致进行审查,即予以受理,并作出变更决定,属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公安局变更姓名的行政行为,要求尽快恢复孩子的原姓名。

 

总结一下以上的案例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给未成年的孩子改姓是可以的,但仍需要父母双方一致同意才行,否则,对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起诉直接抚养一方,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机关,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

离婚斩不断父母与孩子的亲情血脉,血浓于水的传统观念在很多人心里仍然根深蒂固,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姓名不仅是区分个体之间的符号,更是承载着家族的延续、血脉的传承。

人有离婚的自由,也有离婚后再婚的自由,但无论如何,孩子生来就带着父母的烙印,孩子姓名的变更需要照顾人的自然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