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离世遗产归国有上热搜?律师解答旁系争遗产被驳回!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凝未律师 时间:2022-11-08
前段时间,上海浦东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继承案件。张老伯去世的时候,既无儿无女、无亲生手足,也未留下遗嘱处理身后财产,老人的三位旁系亲属都认为自己属于“对老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对老人扶养较多”,都主张自己可以继承老人的遗产。
那么,张老伯的三位旁系亲属真的可以
继承张老伯的遗产吗?
法院给出的答案,不可以!
最重要的原因就在
如何认定“尽主要扶养”?
首先我们看一下张老伯的三位亲属,是如何认定自己已经“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对老人扶养较多”的?
张老伯的姑姑认为,这么多年来,她未曾间断对张老伯的照顾和探视,而且承担了几乎全部的丧葬费,已经尽到了全部的扶养义务。
张老伯的表弟认为,在张老伯住在他楼下的时候,他经常照顾,在张老伯搬走以后,他也常去看望,他对张老伯尽到了最主要的扶养义务。
张老伯的堂妹认为,她每周都会去看张老伯的,除了照顾张老伯的生活起居,她也协助帮忙办理张老伯的身后事,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而且因为她照顾的比较多,还应该适当地多分财产。
民法典确实有规定,承担了被继承人的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继承遗产,但要如何认定《民法典》中规定的是否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扶养较多”呢?
实践中,我们会从三个方面考虑:
1. 在老人晚年,为他提供经济支撑
给老人经济支撑并不是简单的“给过钱”,如果老人本身退休工资就不错,是可以凭借自己的存款,或者退休金养活自己的,那我们“给钱”的行为,就不能算得上给老人经济上的支撑。
2. 照顾老人的晚年生活
在上面的案例中,张老伯的表弟说自己照顾了张老伯,但经法院的查明,张老伯仅仅是生活在表弟楼下时,得到了表弟的短暂照顾,而且张老伯已经给予了相应的酬谢。
张老伯的姑姑和堂妹也都说自己照顾了老人,但是她们所说的“照顾”是在老人中年时期,老人彼时有自理的能力。
所以姑姑、堂妹、表弟都没有事实上照顾到张老伯的晚年。可以看出,照顾老人的晚年生活,不仅有时间点上的要求还有持续时间的要求。
3. 给予老人精神上的慰藉
精神上的慰藉不仅仅是如张老伯的堂妹所说,“经常说话”就行了的。由于我们现在生活节奏非常快,小辈们有时会因为个人生活的奔波忙碌而忽视了老人,老人难免会产生孤独、失落、不适应的感觉,所以给予老人精神上的慰藉,最重要的还是“陪伴”。
所以老人三位旁系亲属都不能满足“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扶养较多”的要求,自然是不能继承张老伯的遗产。
看到这里,有人可能要问了,“民法典不是说侄子侄女能继承老人的遗产吗,怎么表弟堂妹就不能直接继承老人的遗产呢?”
民法典确实规定了侄子(女)外甥(女)有权继承遗产,但区别就在于,这里的继承我们叫做“代位继承”,代位继承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1. 被代位的人必须是老人的子女或者是老人的兄弟姐妹,老人的孙子(女)或侄子(女)、外甥(女)才有权继承老人遗产。
2. 老人的子女或老人的兄弟姐妹一定要比老人早去世,才有可能形成代位继承。
3.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遗赠中是不发生代位继承的。
最后,我们回到张老伯的这个案件中遗产的结果,张老伯的遗产最后因为没有继承人而被判决归国家所有。
这里有的老年朋友可能会有所犹豫,“我还是希望我的财产给自己认识的人该怎么办呢?”这就需要提前将自己的财产做好规划,通过提前订立遗嘱,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来解决这样的困境。
关于遗嘱与遗赠扶养,我们会在之后说说遗嘱和遗赠扶养的那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