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中的错误认知|抢到孩子就能赢得抚养权?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严婷律师 时间:2022-08-24
在离婚时父母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而“大打出手”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双方的婚姻出现裂痕时,抢“子”大战拉开序幕。在最后关头奋力一搏的父母们都认为“抢到孩子就能赢得孩子的抚养权”,这种认知在法律中似乎也有迹可循,但事实上真的是这样吗?
父母认为的“抢到孩子就能赢得抚养权”,主要出于对以下法律规定的错误认知:
1.抚养情况和抚养现状是法院考虑抚养权判决的因素之一,尽量维持现有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6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以作为抚养权分配的优先考虑因素。
2.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主要会尊重孩子的意愿。因此,“抢”孩子的一方希望以此获得更多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时间,来改变孩子的心理认知,让孩子“自愿”说出愿意跟爸爸或妈妈一起生活。
现实中“抢”子大战的后果
法院在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会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除了要看子女的年龄,法官还会综合考虑双方父母的经济能力、学历、祖父母 / 外祖父母学历和抚养意愿等多方面因素。上述提及的孩子抚养情况和孩子意愿是法院考虑的因素之一,但仅仅依靠“抢”到孩子就想赢得抚养权,其实不太现实,实际上的结果一般是这样的:
1.实践中,法院要考虑的是长期以来父母与子女自然形成的抚养关系。为了在诉讼中争夺抚养权而强行带走孩子,是一种强行形成的抚养关系,这种情况下自己本身与孩子生活时间也较短,所以难以成为获得抚养权的有利因素。
2.这种行为可能会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伤害,并强行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也不利于子女正常生活和成长,因此可能会反向影响抚养权的归属,成为抚养权分配的不利因素,最终法官可能会将孩子判决给另一方抚养。
3.对于抢夺孩子的行为,比较严重的,法院还会当庭予以批评教育。实践中就不乏这样的案例:
(2016)京01民终5410号:“现双方对刘×1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特别是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李×未经刘×同意,组织多人强行从刘×父母手中将刘×1抢走,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对此,李×负有责任,李×的该行为是错误的,对其应给予批评教育。故原审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及具体情况,判决刘×1由刘×抚养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
4.广东高院在2018年出台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专门针对抢夺孩子行为做出规定:一方若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作出禁止其实施一定行为的行为保全裁定。这也一定程度上向我们表明了法院的处理态度,值得我们关注。
如何正确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若孩子没有与自己共同生活,那这一方在争取抚养权中确实会有一些劣势,但仍然可以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来争取抚养权,对此,我们有一些建议:
1.不要直接抢夺、转移或隐匿孩子,可以先与对方心平气和地协商孩子的抚养权事宜。对孩子来说,长期躲躲藏藏或暴力争夺的生活环境本身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要避免实施这样的行为。其次,父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如另一方有阻止探视的行为,仍要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积极表达探视的需求,固定对方拒绝协助履行探视义务的行为,化被动为主动。
2.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来合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定期探望或通过打电话的方式来多多关心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尽量参与孩子的学校活动,并要按期支付孩子抚养费,通过这些行为向法院正向地表明自己对孩子的爱,成为争取抚养权的有利因素。
3.即使不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父母仍然享有探望权,对方也要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所以需要和对方事先商量好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另外,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时间和方式也要做好约定。
抚养权的获得要靠父母真心实意的“爱”,而不是你争我抢的“夺”,孩子毕竟不是物品,无论如何不能让孩子成为父母婚姻的牺牲品。如果婚姻不能继续,家庭不能完整,父母也可以尽量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