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搅黄外孙婚事,外孙要求老人搬离住所合法么?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7-26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二十年前,外婆千里迢迢从湖北老家来到上海,照顾女儿温女士一家。外孙曹先生渐渐长大,温女士为了儿子结婚将房子过户给儿子曹先生作为婚房。祖孙三代共处一室,各方在生活习惯上的冲突渐渐凸显,并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并在2021年5月的时候,曹先生带着女友和其父母来家里商量婚事,却没想到邱老太和曹先生发生了争吵并当着所有人的面指责曹先生,最后导致婚事告吹。
曹先生认为外婆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还有母亲,便一纸诉状将外婆诉至法院,作为产权人要求外婆搬离房屋。
判决结果:法院在了解、查明了案涉房屋的来龙去脉和外婆居住、照顾子女的历史渊源之后,作出了驳回曹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
判决主要基于以下3个原因
一
尊老爱幼是中华传统美德,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第八条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公序良俗的内涵和外延可以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本案中,外婆为了照顾女儿一家远赴千里,在外婆垂垂老矣后却被外孙要求搬离曾经共同生活的房屋,外孙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合尊老爱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亦不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在外婆的居住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外孙和女儿应当让其老有所居、老有所养。
二
赡养父母既是法定义务,亦是伦理孝道
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和《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的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曹先生和温女士作为外孙和女儿,对外婆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
百行万善孝为首,我们自小享受父母的养育之恩,羊尚有跪乳之恩,鸦且有反哺之义,我们长大之后,也应当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扇枕温席、彩衣娱亲。
诗人李密在《陈情表》中亦动情写到:
臣无祖母,无以至今日,祖母无臣,无以终余年,祖孙二人,更相为命,是以区区不能废远。臣密今年四十有四,祖母刘今年九十有六,是臣尽节于陛下之日长,报刘之日短也。乌鸟私情,愿乞终养。
三
维护老年人权益,使其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十四和十六条 规定了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本案中,外孙曹先生和女儿温女士都应当作为赡养人对外婆进行赡养,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外婆搬离或者迁居至条件较为低劣的房屋。十月胎恩重,三生报答轻。原告曹先生虽非外婆的一代血亲,但亦是直系亲属,甚至童年成长的大部分时间都有着外婆的陪伴。在这种情况下,秉持着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原则,曹先生应当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好好对待、赡养外婆,照顾外婆的生活起居、情绪精神等特殊需要。
法院的判决既平衡了物权法上所有权的规定与老年人老有所居的矛盾,又做到了法理兼顾情理,保障了老年人居住权,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亦维持了该判决,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得到弘扬和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