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父母能轮流抚养子女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7-22
离婚案件中的纠纷,很大一部分源于双方当事人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子女抚养不同于财产分割,这其中更多的是包含了为人父母对子女的爱,都希望可以陪伴子女成长。因此,也就经常会出现子女随同哪方共同生活存在不同的意见。
那么,有没有可能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呢?
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子女的年龄来判断。在两周岁之前,由母亲直接抚养。在两周岁到八周岁之间,父母双方可先协商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一致时由法院作出裁判。八周岁以上,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然后,协商不一致法院裁判抚养权归属时,考量的因素一般包括:父母双方抚养意愿、抚养条件和其他因素等。总的来说,就是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为原则。
最后,在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关于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父母能够协商一致,法院一般会支持。
司法案例
►法院裁判不予轮流抚养的原因
1.双方无法达成轮流抚养的一致意见
(2016)沪02民终9598号 上海二中院
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随何方共同生活为宜。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从目前双方各自的情况来看,双方均具有抚养孩子的优势和理由。但在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孩子不成之情况下,孩子只能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轮流抚养不利于子女成长
(2016)沪0109民初11151号 上海虹口法院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应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以保障子女合法的权益。原告与被告在离婚时虽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学习任务的增加,原来双方轮流抚养孩子的方式确实不利于孩子的生活、学习。原告要求孩子随其共同生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所以,当双方关于轮流抚养无法达成一致时或者轮流抚养不利于子女成长,法院失去了支持轮流抚养的裁判基础,因此法院裁判由一方直接抚养。
►法院裁判支持轮流抚养:双方协商一致,且轮流抚养没有不利于子女成长
(2013)长民四(民)初字第812号 上海长宁法院
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孩子出生后由双方家长轮流照顾,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现在原、被告一致同意孩子由双方轮流抚养,并各自承担抚育费用,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之处,本院予以支持。
因此,能否由双方轮流抚养,关键还是看父母双方的态度而不是法院。在父母双方均同意轮流抚养和没有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两个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支持轮流抚养。
但是,无论是一方直接抚养还是轮流抚养,父母离婚本身就已经对子女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伤害既然已经不可避免,那就尽可能将影响降到最低。家庭不完整,可是父母可以给予子女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共同守护使得子女得以健康成长。